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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以主张违约金过高、显失公平,从而对违约金数额予以适当调整

裁判规则:鉴于赵信革主张保密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显失公平,从而对违约金数额予以适当的调整,酌情确定赵信革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并无不当。
关键词:竞业限制 违约金 调整
编者:小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民申16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信革,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当事人基本信息】: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圣戈班高功能塑料(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JAVIERGIMENO,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赵信革因与被申请人圣戈班高功能塑料(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戈班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信革申请再审称,其在二审判决后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权威鉴定机构对双方争议的产品进行专家技术分析,技术分析结果确认圣戈班公司与赤士盾(宁波)密封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士盾公司)生产的产品为不同类产品,该技术分析报告可以作为案件审理的证据使用,原审法院认定两家公司产品为同类产品的事实有误。赵信革从圣戈班公司离职后进入赤士盾公司工作,其并未侵犯圣戈班公司利益,也未违反竞业禁止条款,原审判决错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圣戈班公司提交意见称,赵信革提供的技术分析报告,从证据形式、内容及提交的时间来看,均不构成推翻本案事实和法律认定的依据,该技术分析报告系单方委托,对于样本的来源及比对实物的真实性等均无从核查,故对该技术分析报告不予认可。圣戈班公司在一审中已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两家公司存在竞争关系,赵信革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赵信革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信革在圣戈班公司工作期间,从事设计部亚洲密封件设计工程经理岗位,双方之间签有保密协议,对于竞业限制作出了相应的约定。根据在案证据及其双方所作的陈述,原审法院认定圣戈班公司与赤士盾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赵信革自圣戈班公司辞职后,进入赤士盾公司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保密协议的约定,同时,鉴于赵信革主张保密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显失公平,从而对违约金数额予以适当的调整,酌情确定赵信革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并无不当。现赵信革所提供的技术分析报告系其在二审判决后单方委托而形成,圣戈班公司对此不予认同,且依据该报告尚不足以推翻原审法院作出的事实认定,故赵信革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综上,赵信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信革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远
审判员 胡宗英
审判员 缪 丹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慧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四)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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