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7民初6298号
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智康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小路158号1栋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PEYY2X。
法定代表人:樊保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渝,重庆恒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浩钧,男,汉族,1995年2月19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
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智康教育培训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浩钧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智康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智康教育培训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智康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杨华东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艳娟
书 记 员 郑诗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