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21民初3708号
原告远大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远大三路6号远大城。
法定代表人赖玉萍,执行董事。
被告陈宏伟,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李翀,男,199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告王金萍,女,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本院受理原告远大空调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宏伟、李翀、王金萍竞业限制纠纷一案后,被告陈宏伟、李翀、王金萍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或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其理由为:本案并非劳动合同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本案被告住所地分别为湖州市长兴县及杭州市江干区,均不属于长沙县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移送至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人民法院或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项下的竞业限制纠纷,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用人单位远大空调有限公司所在地在长沙县,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陈宏伟、李翀、王金萍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陈宏伟、李翀、王金萍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陈宏伟、李翀、王金萍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松艳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陈珂珍
书记员陈珂珍(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