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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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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但无法证明其损失的,对其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如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并且自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时起所获得收益的10倍以上归还用人单位。”原审认定何某某设立简为公司违反了竞业禁止行为,但凯治公司既没有证明其损失,也没有证明何某某的相关收益,凯治公司要求何某某支付违约金及损失的请求不能成立。
关键词:竞业限制 违约 损失 收益
编者:小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民申4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凯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当事人基本信息】:
法定代表人:刘民政,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某某,男,1989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
再审申请人上海凯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何某某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凯治公司申请再审称,既然原审及二审认定何某某保密义务成立,同时也认定何某某设立深圳市简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简为公司)违反了竞业禁止协议,何某某已经违反了保密义务。事实证明,何某某对凯治公司造成的损失是清楚的,法院未经调查,亦没有判决何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系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就保密事项和竞业限制进行了规定。本案中,竞业禁止协议关于违约责任规定:“如乙方(指何某某)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并且乙方自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时起所获得收益的10倍以上归还甲方。”原审认定何某某设立简为公司违反了竞业禁止行为,但凯治公司既没有证明其损失,也没有证明何某某的相关收益,凯治公司要求何某某支付违约金及损失的请求不能成立。另外,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并不必然违反保密义务。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凯治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凯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邓永杰
审判员  刘 琳
审判员  周 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姜 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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