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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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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柒陆零公司与黄某某竞业限制纠纷一审,劳动者日常工作内容涉及其商业秘密,不属于可约定竞业限制的人员。

零柒陆零公司与黄某某竞业限制纠纷一审,劳动者日常工作内容涉及其商业秘密,不属于可约定竞业限制的人员。

 

摘要:

   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看,黄某某从事的是微信营销,离职前为零柒陆零公司的健康事业部下其中一个团队的队长,但零柒陆零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黄某某的日常工作内容涉及其商业秘密,为此,本院认定黄某某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可约定竞业限制的人员。

关键词:
   商业秘密 可约定竞业限制的人员
   

——编者:廖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2071民初xxx号
裁判日期:2019-4-27

【当事人基本信息】

原告:零柒陆零公司。

被告:黄某某

【案情概述】

原告零柒陆零公司(以下简称零柒陆零公司)与被告黄某某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零柒陆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金辉、曾勇新,被告黄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杰文、张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零柒陆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商业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义务;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密违约金45000元、竞业限制违约金45000元及赔偿损失10000元。事实和理由:一、裁决书认定事实有误,被告应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应履行商业保密义务。1.被告在职期间与原告签订《保密协议》,被告明白一切未经公开披露的业务信息、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客户资料、调研和统计信息、技术文件、企划营销方案、管理文件、会议内容等需作保密处理,也约定了被告无论是在任职期间还是离职之后,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保密准则。被告负责公司健康领域的微信公众平台的运营,并作为项目负责人,是知悉原告内部的核心商业秘密,应遵守保密协议。2.原告模式具有扁平化特征,股东就是最高层,其次就是各个项目组,被告作为健康部门的团队长,是核心项目负责人,并非一般员工,因此,被告属于适格的竞业限制主体。二、被告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保密协议》第8条约定:本人同意在劳动合同终止后2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同类或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如有违反,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被告主动向原告提出离职,于2018年6月29日签订离职申请书,并承诺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离职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三、原告发现被告在在职期间及离职后皆违反《员工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的约定。经调查取证,被告在离职前私自与外人合作,从事与其在被告处工作时同类的平台,同类的行业、同样的商业模式的工作,被告离职后,甚至直接以外公布使用被告的个人信息作为客户服务联系人,在同类平台从事同类的工作。给原告造成恶劣和严重的影响。

原告零柒陆零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中山市劳动合同2份(黄某某);2.应聘登记表;3.员工入职登记表;4.员工保密协议;5.离职申请表;6.工作交接表;7.工资结算清单;8.公证书;9.中劳人仲案字[2018]5225号仲裁裁决书;10.组织架构图;11.负责人工作职责说明;12.黄某某与曾勇新的个人聊天记录;13.广州年会线下活动方案;14.培养团队长大纲;15.奖惩完成情况;16.0760培训课程汇总表;17.国珍VIP用户信息表;18.退款客户信息表;19.5月团队成员核算表、每月团员核算表;20.野狼战队项目账号信息;21.0760国珍野狼战队群聊天记录;22.0760健康事业部干部群聊天记录;23.钉钉截图;24.网络截图(赫赫事业、松花优选)。

被告黄某某辩称,一、仲裁裁决认定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是事实认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正当的结果,应当依法予以维持,原告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被告只是普通员工,并非高管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并未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被告在任职期间一直在原告的健康事业部做微信公众号的运营,只参与运营原告几十个公众号的其中两个,主要工作内容是文章素材的编辑,所接触到的信息几乎全部都是对外公开的。被告在任职期间所接触到的信息均不是原告的商业秘密,被告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并非适格的竞业限制主体,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无效。二、原告从未向被告支付任何竞业限制补偿金,其主张的事实缺乏依据。1.保密协议中关于竞业限制的条款由于原告未依法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应当认定无效。1.原告向被告支付工资,均有很多名义的课目奖金,但在6月份的工资结算单中没有了这些课目奖金,而变成了一次性竞业限制补偿金,该补偿金是将被告的上述奖励暗中更换了名目,原告将竞业限制补偿金包含在被告的工资中的做法,显然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因此,竞业限制条款对被告不具有约束力。2.基于原告并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即便竞业限制条款合法有效,即便如原告所称其已经向被告支付了第一期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的规定,也应当认定竞业限制条款已解除。3.竞业限制条款没有同时约定经济补偿事宜,应当依法认定无效。依据劳动合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经济补偿。但原告所主张的竞业限制条款中并没有这些约定,显然该条款是用人单位为了免除自身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而设置的,属于劳动合同法二十六条第(二)项的情形,应依法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三、被告不存在任何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原告的业务主要是运营公众号,原告在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不涉及教育、辅导业务,被告在原告处工作主要也是在网上收集公众号文章素材进一步编辑。被告现在从事的业务是关于云销售的教育和指导,被告讲授的内容如原告提供的证据所示,主要是关于营销的方法,与原告的业务毫不相干,不存在竞争关系,也不存在同类业务的关系。况且,被告不在原告所述的公众号所对应的公司工作,只是出于好友的邀请免费讲课,并未从授课中获取任何利益。四、原告主张的保密违约金、竞业限制违约金及损失缺乏事和法律依据。被告不存在任何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也并未对原告造成任何损失,原告对其主张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黄某某就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工资条;2.企业公示信息(零柒陆零公司)。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零柒陆零公司于2013年3月28日成立,经营范围为:网络技术及计算机的研究、开发、咨询;社会经济咨询;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应用系统开发、设计、维护;软件开发、销售;电脑硬件及配件销售;各类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庆典策划;婚庆礼仪服务;市场调查;市场营销策划;办公服务;摄影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以上项目不含互联网上网和信息服务)。

黄某某于2017年3月23日入职零柒陆零公司,任职项目助理,双方于2017年5月23日签订劳动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2018年5月23日,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岗位调整为微信运营,劳动期限至2021年5月22日,劳动合同约定“双方订立的保守商业机密、竞业限制等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17年9月7日,双方签订员工保密协议,该协议对保密事项、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等进行了约定。其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内容为“本人同意在劳动合同终止后2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同类或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如有违反,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018年6月29日,黄某某以“员工自身份原因”为由提出辞职,零柒陆零公司同意其辞职,双方于当日办理了离职手续,其中零柒陆零公司向黄某某支付了当月工资共12988.08元(含一次性竞业限制补偿金2000元)。

2018年11月15日,零柒陆零公司以黄某某违反员工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约定为由,以黄某某为被申请人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山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一、黄某某继续履行商业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义务;二、支付保密及竞业限制违约金及赔偿损失共100000元。仲裁过程中,零柒陆零公司明确第二项仲裁请求为要求黄某某支付保密违约金45000元、竞业限制违约金45000元和赔偿损失10000元。2019年1月18日,中山仲裁委作出中劳仲案字〔2018〕5225号仲裁裁决,裁决:一、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二、黄某某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退还零柒陆零公司竞业限制补偿2000元;三、驳回零柒陆零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零柒陆零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前述权利。

零柒陆零公司称于2018年7月24日初次发现黄某某进行与其相竞争的业务,同样做微营销导师,所营运的公众号与其公众号的运营模式、客户群体一致,违反了双方所签订的员工保密协议,为此,零柒陆零公司提供了公证书及截图图片14张。公证书是广东省中山市香山公证处对零柒陆零公司因收集证据申请办理保全证据的公证。编号为(2018)粤中香山第4156号公证书记载了2018年9月27日进行的保全证据行为,其中包括零柒陆零公司的代理人欧金辉操作自己所持的手机,查询手机软件“微信”内的“公众号”相关内容进行监督,并由公证员对零柒陆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欧金辉操作过程进行录像,取得视频一个(内容详见附件二光盘内视频“VID_20180927_110237”),并由处公证工作人员何文龙将该视频复制到本处计算机中。随后零柒陆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欧金辉在本处计算机中查看录像视频并截图打印相关内容中,取得打印件十四张(详见附件一)等等。经庭审质证,黄某某不确认上述证据的关联性,并称其从来没有在该公众号所对应的工商主体中任职,其为提高知名度,故应朋友的邀请免费讲课;公证书只能证明黄某某在2018年9月27日在涉及的公众号上刊登过广告,不能往前类推;另,黄某某只是做教育辅导的工作,主要是教别人如何营销,与零柒陆零公司的业务并不存在任何冲突。

零柒陆零公司陈述称,其公司架构具有扁平化的特征,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以下就是各事业部总经理,其中黄某某是健康事业部下野狼战队的负责人,直接与总经理汇报的管理者属于公司中高层。黄某某对此不予确认,认为零柒陆零公司除健康事业部外,还存在多个平行的业务部门,黄某某所负责的团队仅有5-6人,其不属于公司的高管。

黄某某称其辞职后没有工作,因其近两年都在进行中医调理,最近怀孕了;现其每周在家通过线上在微信群里讲课,讲课的内容主要是如何做微信营销。

另查,庭审中,零柒陆零公司称黄某某每月收入为10000元左右,故按10000元/月的标准酌情计算其保密违约金及竞业限制违约金分别为45000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竞业限制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看,黄某某从事的是微信营销,离职前为零柒陆零公司的健康事业部下其中一个团队的队长,但零柒陆零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黄某某的日常工作内容涉及其商业秘密,为此,本院认定黄某某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可约定竞业限制的人员。另外,零柒陆零公司在庭审中确认黄某某的月工资为10000元左右,而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没有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零柒陆零公司在黄某某离职时仅支付了2000元作为一次性竞业限制补偿金,该金额明显过低,不足以维持黄某某在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故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因此,零柒陆零公司的要求黄某某继续履行商业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义务、支付保密违约金、竞业限制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但是,由于黄某某表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故其应当将所收取的竞业限制补偿2000元退还给零柒陆零公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判决】

一、确认原告零柒陆零公司与被告黄某某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二、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退还原告零柒陆零公司竞业限制补偿2000元;

三、驳回原告零柒陆零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该款原告零柒陆零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零柒陆零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敏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余海玲

许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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