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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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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提交团建照片、快递送过签收信息、个人所得税代缴等证明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获支持,法院判决员工支付违约金

 

摘要:

裁判要旨:本案中,王X系北京**用品有限公司公司的销售主管,在工作中可以接触到北京**用品有限公司产品及销售等相关商业秘密,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北京**用品有限公司与王X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王X应遵守竞业限制义务。王X否认其入职与北京**用品有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但现有证据显示**公司为王X发放了工资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履行了用人单位的义务,结合北京**用品有限公司提供的王X参与**公司冲绳团建照片及北京**用品有限公司以**公司办公地为送达地址邮寄快递被签收情况,可以证明王X入职**公司的事实。因王X在竞业限制期内入职与北京**用品有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应当支付违约金。

编者: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9)02民终XX

【当事人基本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案情概述】 

上诉人王X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用品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1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请求】

X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无需支付北京**用品有限公司违约金。事实和理由:北京**用品有限公司仅支付4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北京**用品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我入职联医医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被上诉人答辩】

北京**用品有限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王X的上诉请求。

北京**用品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X支付违约金100000元;2.X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65日,王X入职北京**用品有限公司。同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约定:劳动合同期限3年,自201666日起至201966日止;乙方(王X)的工作岗位为销售专员,乙方受聘在甲方(北京**用品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作为甲方工作人员将参与甲方及其关联企业的行业研究和项目开发、投资工作,在此过程中接触到的甲方的客户资料,行业研究资料、已投资及拟投资的项目资料,以及与甲方投资业务、公司管理和甲方关联企业的业务和管理有关的各种商业秘密,这些研究、开发成果以及有关的商业秘密都是属于甲方的财产,对于甲方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乙方对其在甲方工作期间掌握的甲方及甲方关联企业的商业秘密应予保密。双方于20171025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第一条定义,1.4竞业限制:本协议所涉之竞业限制行为是指,在任职期间、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乙方(王X)不得到与甲方(北京**用品有限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为其提供服务,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1.7全部经济损失:本协议所涉之全部经济损失是指,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或侵权行为导致相对人蒙受的以下经济损失或费用之和: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可预见的间接经济损失及当事人为了维护合法权利所支付的调查费用、律师费用及诉讼费用、仲裁费用等。第二条竞业限制的行业,本协议所指与甲方相竞争的业务,应理解为与甲方相同和相似的经营领域,包括以下行业:(一)一次性医疗器械行业,包括**(北京)有限公司……。第三条竞业限制的地域,乙方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地域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国际市场。第四条竞业行为的形式,4.2乙方直接或间接受聘于其他公司或组织参与同甲方相竞争的业务。第五条竞业行为的规制,5.1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在本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的地域和行业内从事本协议第四条所约定的竞业行为。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的,甲方有权行使归入权,将乙方违约所得,归入甲方所有;5.2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自离职后半年内应当遵守如同本协议5.1中在甲方任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5.4乙方认可,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任职期间要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从而无须在乙方任职期间另外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乙方离职后至竞业限制期限届满,经甲方审核乙方提交的已遵守竞业限制义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后,甲方应当按照乙方服务最后期限年度平均工资的30%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第六条违约责任,6.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6.2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除甲方依据本协议第五条5.1的约定行使归入权外,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71124日,王X主动申请离职,经协商双方于20171127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2017127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终止,北京**用品有限公司无需向王X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北京**用品有限公司为王X缴纳社会保险至20171130日。因王X在职期间已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根据该协议决定支付王X6个月的补偿,自201712月至20185月按月支付,每月2398.05元,于每月15日前打入王X工资卡内。劳动合同解除后,王X仍负有保守所知悉的北京**用品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王X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与北京**用品有限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及《竞业禁止协议》仍应遵守。

2017127日,北京**用品有限公司为王X开具离职证明,记载离职时王X担任销售主管职务。北京**用品有限公司自201712月起以每月2398.05元的标准支付王X竞业限制补偿金至20183月,后停止支付。

北京**用品有限公司称王X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在竞业限制期届满前入职与北京**用品有限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王X予以否认。北京**用品有限公司就其主张提交:1.北京**用品有限公司及**公司的工商信息、官网介绍、产品截图,证明北京**用品有限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产品销售范围及双方存在竞争关系。王X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2.微信朋友圈中的团建照片及查看过程公证书,公证处通过北京**用品有限公司员工郭智超的手机查看许静的朋友圈,可见2018327日发布的照片,众多人持“**公司冲绳行的横幅,该照片中可见王X。北京**用品有限公司称许X原系其公司员工,后到**公司工作;微信朋友圈照片可证明王X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在**公司任职。王X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称无法证明其入职**公司。3.快递单照片、签收截图及查看过程公证书,快递单照片显示寄件方焦X2018412日以王X为收件方寄送礼品,联系电话186XXXXXXXX,收件方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XX大厦1119签收截图显示该邮件于次日被签收。X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不认识寄件人亦未收到该邮件。4.律所函及邮单,显示XX律师事务所于201853日以王X为收件人寄送律师函,联系电话186XXXXXXXX,收件地址北京市朝阳区XX大厦1119室。律师函通知王X因在竞业限制期内入职竞争公司**公司,北京**用品有限公司将停止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要求王X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及拟追究王X的法律责任。回单显示该邮件于次日由他人签收,北京**用品有限公司称签收人为**公司前台。X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邮单签字并非王X本人,其未收到该邮件。5.视频证据,记录北京**用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办公大厦实地勘察内容。王X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称仅是办公环境的拍摄,无法证明王X在此办公。6.**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相关公示信息及查看过程公证书。其中2017年度报告显示企业通讯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XX大厦1119室。王X对公证书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X提交的2016512日至2018512日期间的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显示:王X在北京**用品有限公司工作期间,20171月实发工资7367.58元、26539.81元、36722.06元、47278.71元、58178.56元、67298.96元、76690.65元、87256.79元、95158.12元及1573.03元、107500.69元、118765.69元及1685.12元、124277.22;**公司支付王X201712月工资4630.05元、201814005.68元、24005.68元、34630.05元、43876.35元。

**公司为王X代缴了201712月至20188月的个人所得税。

北京**用品有限公司曾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城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王X支付违约金100000元。2018613日,西城区仲裁委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18]XX号裁决书,驳回北京**用品有限公司的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王X系北京**用品有限公司公司的销售主管,在工作中可以接触到北京**用品有限公司产品及销售等相关商业秘密,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北京**用品有限公司与王X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王X应遵守竞业限制义务。王X否认其入职与北京**用品有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但现有证据显示**公司为王X发放了工资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履行了用人单位的义务,结合北京**用品有限公司提供的王X参与**公司冲绳团建照片及北京**用品有限公司以**公司办公地为送达地址邮寄快递被签收情况,可以证明王X入职**公司的事实。因王X在竞业限制期内入职与北京**用品有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应当支付违约金。关于违约金的数额,考虑竞业限制补偿金是针对竞业限制条款限制劳动者劳动自由权、生存权的一种补偿,目的是为了平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权益与劳动者的劳动自由权与生存权的冲突,不宜过高。具体数额法院结合《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金额、王X的工资标准及违约情节综合判定。

【一审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王X支付北京**用品有限公司违约金5万元;二、驳回北京**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审理】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用品有限公司主张王X入职**公司,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提交王X参与**公司团建照片及北京**用品有限公司向**公司办公地址给王X邮寄快递被签收的情况,以及**公司工商信息、经营范围、产品销售范围等材料予以证明;同时,王X提交的银行交易流水显示**公司向其本人支付201712月至20184月工资;一审法院查明**公司为王X代扣代缴201712月至20188月的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证据及查明的情况,能够确认王X在竞业限制期内入职**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一审法院结合《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王X的工资标准及违约情节等,判令王X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无不当。王X上诉不同意支付此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X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丰伦

审判员  庞 妍

审判员  张玉贤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易晶晶

书记员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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