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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宁宁与辽宁传媒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民辖终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宁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传媒学院。

法定代表人:姜立。

上诉人吴宁宁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8)辽0113民初90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上诉人户籍地及住所地均在沈阳市沈河区,且双方早已无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辽宁传媒学院,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上诉人违反竞业限制为由,诉讼至原审法院,故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用人单位所在地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故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于利军

审判员  曹 喆

审判员  张小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孟庆峰

书记员王玉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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