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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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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广州市荔湾区XX思培训中心竞业限制纠纷合同无效案,因两份合同的期限存在重复,内容亦发生了重大变更的时候,应以签订时间在后为准。

黄某某、广州市荔湾区XX思培训中心竞业限制纠纷合同无效案,因两份合同的期限存在重复,内容亦发生了重大变更的时候,应以签订时间在后为准。

【裁判要旨】

1、《竞业限制合同》没有约定合理经济补偿金并不属于法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亦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2、因两份合同的期限存在重复,内容亦发生了重大变更的时候,应以签订时间在后为准。

【关键词】

    合同无效

【编者】

廖律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民申10x01号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荔湾区XX思培训中心

再审申请人黄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荔湾区XX思培训中心(以下简称XX思中心)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4X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某某申请再审称,一、XX思中心要求黄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竞业限制合同》不合法、不合理,严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竞业限制合同》中约定黄某某按月提供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相关证明,并经审核后,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该做法增加了获取赔偿金的难度,加重劳动者的责任,在某种程度上还免除了用人单位的责任,该条款应属无效条款。XX思中心要求黄某某签订的两份《竞业限制合同》约定补偿金过低。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即使按法律规定的最低30%,至少为6505.2元,但双方约定的补偿金数额远远未达到法定标准;二、XX思中心从未向黄某某支付过任何竞业限制补偿金,违反《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XX思中心违反先合同义务,黄某某有权选择不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且无需支付任何违约金;三、两级法院判决黄某某支付20万元违约金没有依据的,竞业限制条款应属无效。XX思中心违反《竞业限制合同》约定在先,黄某某在XX思中心处获取的报酬也不超过20万元,且并无造成XX思中心任何损失。综上,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合同》明显加重XX思中心责任,约定的补偿金低于法定标准,且XX思中心未支付过任何补偿金,而致对应竞业限制条款应属无效。综上,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竞业限制纠纷。根据黄某某申请再审的理由,本案争议焦点为:黄某某主张无需向XX思中心支付违约金200000元能否得到支持。分析如下:

本案中,黄某某作为负有保密义务的全职教师,与教育培训机构XX思中心签订了两份《竞业限制合同》。黄某某主张双方约定的补偿金数额未达到法定标准,该竞业限制条款无效。上述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黄某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签订上述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该合同亦不存在损坏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竞业限制合同》没有约定合理经济补偿金并不属于法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亦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黄某某主张上述两份《竞业限制合同》无效,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在两份《竞业限制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因两份合同的期限存在重复,内容亦发生了重大变更,故应以签订时间在后的即2016年9月1日签订的《竞业限制合同》为准。由于黄某某离职后立即进入与XX思中心在同类业务上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工作,违反了双方当事人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二审判决黄某某向XX思中心支付违约金200000元并无不当。黄某某以XX思中心未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为由拒绝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黄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学辉

审判员  孙桂宏

审判员  周小劲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冰燕

吴佳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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