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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提交团建照片、快递签收、个税代缴等证据证明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获支持

 

摘要:

裁判要旨:本案中,被告系原告公司的销售主管,在工作中可以接触到原告产品及销售等相关商业秘密,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原、被告之间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被告应遵守竞业限制义务。现有证据显示**医疗公司为被告发放了工资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履行了用人单位的义务,结合原告提供的被告参与**医疗公司冲绳团建照片及原告以**医疗公司办公地为送达地址邮寄快递被签收情况,可以证明被告入职**医疗公司的事实。因被告在竞业限制期内入职与原告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应当支付违约金。

 编者: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8)0102民初XX

【当事人基本信息】

原告:北京**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王X,女,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情概述】 

原告北京**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X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8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0元;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65日入职原告公司,同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20171025日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明确约定竞业限制的行业并对竞争公司进行列举。被告任职销售主管,工作中可以接触到关于销售及市场方面的计划、定价策略、利润等。20171124日,被告主动申请离职,经协商双方于20171127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2017127日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至20171130日,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另外,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为期6个月的竞业限制期,自201712月至20185月,为此原告每月支付被告2398.05元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于每月15日前打入被告的工资卡内。2017127日被告离职后,原告一直遵守约定按月支付被告竞业限制补偿金。20183月,原告得知被告在竞业限制期届满之前入职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医疗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医疗公司),且随该公司去日本冲绳团建,并拍摄照片。后原告按照该公司办公地址给被告邮寄礼品,被告亦签收。因该公司系《竞业限制协议》中被列明的竞争公司,20184月原告发出律师函,终止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后原告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现不同意裁决结果,故诉至法院。

 

 

【被答辩】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被告入职、签订协议及离职情况属实。被告职务为销售专员,并非销售主管。离职后,原告仅支付了4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被告并未入职**医疗公司,在赴日本冲绳旅游时遇到入职**医疗公司的前同事,一起吃饭但并未照相。原告试探被告邮寄的礼品,被告从未收到。另《竞业限制补偿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65日被告入职原告公司,同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及《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约定劳动合同期限3年,自201666日起至201966日止。乙方(被告)的工作岗位为销售专员,乙方受聘在甲方(原告)工作期间,作为甲方工作人员将参与甲方及其关联企业的行业研究和项目开发、投资工作,在此过程中接触到的甲方的客户资料,行业研究资料、已投资及拟投资的项目资料,以及与甲方投资业务、公司管理和甲方关联企业的业务和管理有关的各种商业秘密,这些研究、开发成果以及有关的商业秘密都是属于甲方的财产,对于甲方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乙方对其在甲方工作期间掌握的甲方及甲方关联企业的商业秘密应予保密。20171025日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第一条定义1.4竞业限制:本协议所涉之竞业限制行为是指,在任职期间、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乙方(被告)不得到与甲方(原告)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为其提供服务,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1.7全部经济损失:本协议所涉之全部经济损失是指,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或侵权行为导致相对人蒙受的以下经济损失或费用之和: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可预见的间接经济损失及当事人为了维护合法权利所支付的调查费用、律师费用及诉讼费用、仲裁费用等。第二条竞业限制的行业本协议所指与甲方相竞争的业务,应理解为与甲方相同和相似的经营领域,包括以下行业:(一)一次性医疗器械行业,包括**医疗科技公司……。第三条竞业限制的地域乙方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地域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国际市场。第四条竞业行为的形式4.2乙方直接或间接受聘于其他公司或组织参与同甲方相竞争的业务。第五条竞业行为的规制5.1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在本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的地域和行业内从事本协议第四条所约定的竞业行为。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的,甲方有权行使归入权,将乙方违约所得,归入甲方所有。5.2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自离职后半年内应当遵守如同本协议5.1中在甲方任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5.4乙方认可,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任职期间要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从而无须在乙方任职期间另外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乙方离职后至竞业限制期限届满,经甲方审核乙方提交的已遵守竞业限制义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后,甲方应当按照乙方服务最后期限年度平均工资的30%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每月第-工作日向乙方指定的如下账户转账或向乙方发放经乙方同意的等值的其他形式的补偿。第六条违约责任6.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6.2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除甲方依据本协议第五条5.1的约定行使归入权外,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71124日,被告主动申请离职,经协商双方于20171127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2017127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终止。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原告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至20171130日。因被告在职期间已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根据该协议决定支付被告为期6个月的补偿,自201712月至20185月按月支付,每月2398.05元,于每月15日前打入被告工资卡内。劳动合同解除后,被告仍负有保守所知悉的原告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被告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与原告签订的《保密协议》及《竞业禁止协议》,仍应遵守。

2017127日被告离职,原告为被告开具离职证明,记载离职时被告担任销售主管职务。

被告离职后,原告自201712月起以每月2398.05元的标准按月支付被告竞业限制补偿金至20183月,后停止支付。

原告称被告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在竞业限制期届满前入职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医疗公司,被告予以否认。原告就其主张提交:1、原告及**医疗公司的工商信息、官网介绍、产品截图,证明原告、**医疗公司的经营范围、产品销售范围及双方存在竞争关系。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2、微信朋友圈中的团建照片及查看过程公证书:公证处通过原告员工郭智超的手机查看许静的朋友圈,可见2018327日发布的照片,众多人持“**医疗科技公司冲绳行的横幅,该照片中可见被告。原告称许静原系其公司员工,后到**医疗公司工作。微信朋友圈照片可证明被告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在**医疗公司任职。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称无法证明被告入职**医疗公司。3、快递单照片、签收截图及查看过程公证书,快递单照片显示寄件方焦洋于2018412日以被告为收件方寄送礼品,联系电话186XXXXXXXX,收件方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XX大厦1119。签收截图显示该邮件于次日被签收。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不认识寄件人亦未收到该邮件。4、律所函及邮单:显示201853XX律师事务所以被告为收件人寄送律师函,联系电话186XXXXXXXX,收件地址北京市朝阳区XX大厦1119室。律师函通知被告因在竞业限制期内入职竞争公司**医疗公司,原告将停止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及拟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回单显示该邮件于次日由他人签收,原告称签收人为**医疗公司前台。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邮单签字并非被告本人,被告未收到该邮件。5、视频证据: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XX办公大厦实地勘察内容。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称仅是办公环境的拍摄,无法证明被告在此办公。6**医疗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相关公示信息及查看过程公证书。其中2017年度报告显示企业通讯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XX大厦1119室。被告对公证书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被告提交的2016512日至2018512日期间的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显示: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20171月实发工资7367.58元、26539.81元、36722.06元、47278.71元、58178.56元、67298.96元、76690.65元、87256.79元、95158.12元及1573.03元、107500.69元、118765.69元及1685.12元、124277.22元。**医疗公司支付被告201712月工资4630.05元、201814005.68元、24005.68元、34630.05元、43876.35元。

另查,**医疗公司为被告代缴了201712月至20188月的个人所得税。

本案诉前,原告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2018613日,仲裁委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18]XX号裁决书,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书》、《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离职证明》、工资明细、工商信息、团建照片及公证书、快递单照片及公证书、律师函、视频、京西劳人仲字[2018]XX号裁决书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案中,被告系原告公司的销售主管,在工作中可以接触到原告产品及销售等相关商业秘密,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原、被告之间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被告应遵守竞业限制义务。诉讼中,被告否认其入职与原告存在竞争关系的**医疗公司,但现有证据显示**医疗公司为被告发放了工资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履行了用人单位的义务,结合原告提供的被告参与**医疗公司冲绳团建照片及原告以**医疗公司办公地为送达地址邮寄快递被签收情况,可以证明被告入职**医疗公司的事实。因被告在竞业限制期内入职与原告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应当支付违约金。关于违约金的数额,考虑竞业限制补偿金是针对竞业限制条款限制劳动者劳动自由权、生存权的一种补偿,目的是为了平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权益与劳动者的劳动自由权与生存权的冲突,不宜过高。具体数额本院结合《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金额、被告的工资标准及违约情节综合判定。

【一审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王X支付原告北京**用品有限公司违约金五万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王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北京**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五元(已交纳),由被告王X负担五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霞

人民陪审员  孟燕

人民陪审员  刘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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