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并不禁止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键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编者:许律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1025民初***号
裁判日期:2018-11-15
【当事人】
原告:廊坊**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刘**
【案件概述】
原告廊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廊坊**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
原告廊坊**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竞业禁止违约金2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1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约定:被告受聘于原告冲天炉操作工岗位,从事炉前工工作,合同期两年,月基本工资3000元,满勤后另加全勤奖500元。双方同时就合同解除、员工保密及竞业禁止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竞业禁止期间为被告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竞业禁止违约金20万元,后被告依约上岗就业,但自2018年3月3日起,被告未通知原告即擅自离职,并到同行业企业务工,致使原告岩棉生产线无法正常运行,经济损失惨重,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做出判决。
【被告答辩】
被告刘**未提出答辩。
【法院查明】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其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炉前工岗位说明书、员工合同制度、考勤表、大城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本院对被告刘**曾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原告处工作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撤回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申请,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服务期而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故法律并不禁止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要求被告刘**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撤回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诉求,故被告刘**应否承担违约责任可另案处理。
【法院裁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廊坊**建材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刘**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廊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学燕
人民陪审员 王素杰
人民陪审员 杨少凯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庄萧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