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3民初4015号
原告:王利娜,女,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泽锋,重庆东方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9号19-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92255217F。
法定代表人:季绯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波,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江,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利娜与被告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原告王利娜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利娜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利娜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利娜负担。
审判员 郭文琼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婷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