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802民初2394号
原告:张家界吉祥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逸臣广场6号公馆8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2320572251C。
法定代表人:石志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山,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建明,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原告张家界吉祥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建明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张家界吉祥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7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界吉祥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家界吉祥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家界吉祥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覃遵辉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王飞
代理书记员 周美辰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