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421民初979号之一
原告:民权县车站液化气供应站,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商兰路东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MA403XLDOL
负责人:黄凯。
原告:黄凯,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底世兰,女,194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鸿建,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系被告底世兰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爱东,河南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民权县车站液化气供应站、黄凯与被告底世兰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民权县车站液化气供应站、黄凯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00元,减半收取69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单 良
审 判 员 佟立新
人民陪审员 郑庆堂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邓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