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402民初3120号
原告:白银市书香源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友好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陶某,住甘肃省白银市。
原告白银市书香源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陶某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2018年8月30日,原告白银市书香源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白银市书香源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白银市书香源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双贤
二O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苏维强
书 记 员 罗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