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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职期间为其他竞争单位工作并获取报酬,违反了竞业限制

摘要:
劳动者在职期间为其他竞争单位工作并获取报酬,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
关键词:在职期间竞业限制
编者:许律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06民初**号
裁判日期:2018-8-30
当事人
原告:杭州**玩具有限公司
被告:黄*
案件概述
原告杭州**玩具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2.被告支付原告竞业限制违约金50万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为原告的竞争对手浙江木丸子玩具有限公司设计产品,获取报酬,还将原告的设计图提供给该公司。被告还从云和县翔宇玩具厂获得设计费用。浙江木丸子玩具有限公司与原告存在竞争关系,该公司曾侵害原告著作权。被告在劳动仲裁期间隐瞒从其他同行公司获取报酬的事实。被告的行为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答辩
被告答辩称:双方签订的《全日制劳动合同》已于2016年12月31日届满,之后双方形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由于原、被告之间并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也不能适用原劳动合同。因此,双方在新的劳动关系中并未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被告作为普通设计师,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可设定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原告未向被告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已超过1年,即使法院最终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有效,也因原告超过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而失去主张的权利,被告要求解除竞业限制条款。离职协议书是在原告以不发工资为要挟的情况下签订的,并非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书内容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应属无效。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在职期间为木丸子公司提供了玩具设计、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即使法院最终认为双方竞业限制条款有效且被告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约定的违约金50万元亦属过高,请予调整。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被告与浙江木丸子玩具有限公司玩具设计费用清单、薪资待遇沟通文件、视频光盘,系原告擅自从被告使用的电脑中获得,来源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确认;与宋蓉的聊天记录、积木六面画截图,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其他证据,本院均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供的社保参保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从事设计员工作,合同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月工资为2000元;在雇佣期及本合同到期或由于任何原因提前终止后三年内,未经原告书面同意,被告不得从事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业务、行为,不得接受具有此性质的职位、聘请;本合同期内及合同到期或提前终止后五年内,被告应严格保守有关原告产品的生产或设计开发,原告管理的方法、营销计划、资产或财务报表以及原告和原告下属公司业务的所有商业秘密,被告不得将上述信息向公司管理职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也不得用于个人目的。劳动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该合同到期后,被告继续在原告处工作。2017年2月13日,原、被告签订《离职协议书》,约定:双方劳动合同于当日解除;若被告违反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的约定,按50万元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在职期间,曾为同行公司设计玩具,并获得报酬。
2017年10月13日,原告向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被告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2.被告支付原告竞业限制违约金50万元。该委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西劳人仲案字[2017]第87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2019年2月12日,驳回原告的其他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于2018年1月2日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被告仍在原告处工作,原告未持异议,视为双方按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故劳动合同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根据劳动合同约定,被告系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原告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提出解除竞业限制条款,应另案主张。竞业限制条款在被解除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目前被告竞业限制期限尚未届满,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本院予以支持,但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被告在职期间,曾为其他玩具公司设计作品并获取报酬,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原告还称被告将原告的商业秘密提供给竞争对手,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离职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称该协议书系受胁迫所签,但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离职协议书》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金为50万元。被告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50万元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5万元。
法院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黄*继续履行与杭州**玩具有限公司之间《全日制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义务至2019年2月13日止;
二、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玩具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元;
三、驳回杭州**玩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饶端洁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莎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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