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5民辖终8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益,男,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中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51号1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91230871C。
法定代表人:陈丰,总经理。
上诉人王益与被上诉人重庆中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107民初3417号民事裁定,驳回王益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王益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王益上诉称,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的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竞业限制纠纷,属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查明被上诉人住所地和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均在重庆市九龙坡区XX街X号X-X。故被上诉人选择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杨兵
审判员 肖 飒
审判员 陈雯雯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高广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