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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并未约定用人单位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而应承担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金的,劳动者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竞业限制协议并未约定用人单位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而应承担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金的,劳动者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不予支持。
关键词:竞业限制 补偿金
编者:小庆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04民初号
原告:任某,女,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xxxxx雅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任某与被告xxxxx雅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x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浮中,被告xxx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潇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任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xxxxx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216,760.08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8日,任某进入xxxxx公司工作,先后担任市场部产品经理、产品资深经理、产品总监等职务,双方签订过多份劳动合同,其中最后一份合同期有效期自2018年4月8日起至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终止。任某离职前12个月的税后平均工资为36,126.68元。2019年3月9日任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最后工作至2019年4月12日,次日起休年休假至2019年4月17日。2016年6月29日,双方签有竞业限制协议,并约定不管任某因何种原因离职,只要遵守上述约定,xxxxx公司同意每月支付任某受聘期的最后12个月期间获得的薪酬总额(包括酌情发放的奖金及所有津贴)除以12个月计算得出的月平均工资的50%(即18,063.34元)。任某遵守上述协议,但xxxxx公司并未按月支付相关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后任某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裁决xxxxx公司支付任某2019年5月至2020年3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198,696.74元,xxxxx公司履行完毕。另双方在合同中亦约定,任某如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同意向xxxxx公司支付违约金,但双方没有进一步约定xxxxx公司违反上述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任某认为出于公平xxxxx公司亦应适用上述规定,故要求判如所请。
xxxxx公司辩称,不同意任某的诉讼请求。2014年4月8日,任某进入xxxxx公司工作。2019年3月9日因任某提出辞职,最后工作至2019年4月12日,次日起休年休假至2019年4月17日。xxxxx公司已根据前案仲裁裁决支付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且任某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并无法律依据。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8日,任某入职xxxxx公司,双方签有三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系起始日期为2018年4月8日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6年6月29日,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载明:“……2.1竞争性工作……在禁止期间内,雇员不得在禁止区域直接或间接地受聘从事、或为其自己或为任何其他人士从事任何作为竞争对手(不论在地域上或在其他方面形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或担任从事任何该等业务或活动的公司的董事……2.4招揽雇员……5雇员如果违反第2.1条至第2.3条中所列承诺中的任何一项承诺(并承认很难对一次或多次违反该等条款所产生的损害作量化认定),雇员同意向公司支付一笔款项,其金额等同于雇员在受聘期的最后12个月期间从公司获得的薪酬总额(包括酌情发放的奖金及所有津贴)的50%。此外,雇员理解公司就该等损害所享有的权利,是公司根据本协议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之外的权利,而且公司就该等损害所享有的权利,并不免除公司因雇员的任何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而可能拥有的针对雇员的任何其他救济。本条规定并非作为罚金,而是对违反对第2.1条至第2.3条规定而导致公司遭受的损害大致金额的真实预估。为避免疑问,如果本第5条中规定的违约金金额无法弥补因雇员违反本协议而给公司或任何其他集团成员公司带来的损失,公司或任何其他集团成员公司有权要求雇员就相关差额部分进行补偿……6公司同意每月向雇员支付雇员在受聘期的最后12个月期间从公司获得的薪酬总额(包括酌情发放的奖金及所有津贴)除以12个月计算得出的月平均工资的50%,作为雇员丧失进行第2.1条至第2.3条中所述行为的权利的补偿。该笔补偿于从相关日期起计的12个月期间的每个公历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支付。尽管有上述规定,但公司可以全权酌情决定在禁止期间内的任何时候免除第2.1条至第2.3条中包含的各项限制,并且在放弃该等限制后,公司在禁止期间的剩余时段内将不再有义务向雇员支付本第6条中规定的任何经济补偿……”
2019年3月9日任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最后工作至2019年4月12日,次日起休年休假至2019年4月17日。
2020年4月3日,任某因xxxxx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邮寄发送通知函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并要求xxxxx公司支付2019年4月18日至2020年3月17日止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税后223,004.43元、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税后60,819.39元。2020年4月4日,xxxxx公司收到该通知函。
2020年4月7日,任某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xxxxx公司:1.支付2019年5月至2020年3月的竞业限制补偿223,004.43元;2.因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60,819.39元。2020年5月27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徐劳人仲(2020)办字第701号裁决:“一、被申请人xxxxx雅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任某2019年5月至2020年3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人民币198696.74元;二、对申请人任某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后xxxxx公司支付仲裁裁决款项。
2020年6月16日,任某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xxxxx公司支付诉请款项。2020年7月30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徐劳人仲(2020)办字第2024号裁决,对任某的请求不予支持。任某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员工离职手续单、通知函、邮寄凭证、徐劳人仲(2020)办字第701号仲裁裁决书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2016年6月29日,任某与xxxxx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对任某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以及xxxxx公司应支付相应竞业限制补偿作了约定,但并未约定xxxxx公司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而应承担违约责任。竞业限制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照该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因xxxxx公司未履行支付竞业限制义务补偿义务,徐劳人仲(2020)办字第701号仲裁裁决书已作出相应裁决且xxxxx公司已履行完毕,现任某据此要求xxxxx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216,760.08元,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任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晓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幸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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