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4民终20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底世兰,女,194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爱东,河南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凯,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丙宇,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底世兰因与被上诉人黄凯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不服民权县人民法院(2018)豫1421民初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8年5月17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上诉人底世兰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底世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利民
审判员 李念武
审判员 宋德卿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