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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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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世兰、黄凯竞业限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4民终20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底世兰,女,194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爱东,河南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凯,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丙宇,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底世兰因与被上诉人黄凯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不服民权县人民法院(2018)豫1421民初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8年5月17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上诉人底世兰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底世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利民

审判员  李念武

审判员  宋德卿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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