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案例

竞业限制咨询热线:0755 889 06 110

当前位置: 首页 竞业案例 广东 凌格风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某某竞业限制纠纷二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2018

07-27

微信咨询

(扫描二维码付费咨询)

联系乐辉

直线:0755 889 06 110

直线:0755 889 08 110

手机:139-2652-7105

邮箱:zhenjie@ipcoo.com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软件产业基地5C栋1002A

凌格风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某某竞业限制纠纷二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凌格风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某某竞业限制纠纷二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摘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键词:
   
 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

——编者:廖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1民终xxx号
裁判日期:2018-7-27

【当事人基本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凌格风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

【案情概述】

上诉人凌格风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因竞业限制纠纷,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3民初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凌格风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因竞业限制纠纷,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杨某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为2013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止;2、凌格风公司无须向杨某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52200元。

【一审判决】

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确认杨某某根据案涉《竞业限制协议》须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为2013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二、凌格风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因竞业限制纠纷,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杨某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52200元;三、驳回凌格风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因竞业限制纠纷,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受理费10元,由凌格风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因竞业限制纠纷,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负担。

  判后,凌格风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因竞业限制纠纷,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凌格风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因竞业限制纠纷,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杨某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为2013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止;2、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凌格风公司无需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52200元;3、撤销原审判决第四项。事实和理由:1、本案系争的《竞业限制协议》并非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竞业限制,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2、双方应严格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所有约定。

杨某某二审答辩称:不同意凌格风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支持杨某某全部诉讼请求。原审查明事实可知,杨某某遵守了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凌格风公司应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已过的情形。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充足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凌格风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因竞业限制纠纷,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肖逸思

审判员  杨晓航

审判员  谭健颖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倩雯

甄新顺

网站主页
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