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格风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某某竞业限制纠纷二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摘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键词:
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
——编者:廖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1民终xxx号
裁判日期:2018-7-27
【当事人基本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凌格风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
【案情概述】
上诉人凌格风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因竞业限制纠纷,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3民初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凌格风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因竞业限制纠纷,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杨某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为2013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止;2、凌格风公司无须向杨某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52200元。
【一审判决】
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确认杨某某根据案涉《竞业限制协议》须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为2013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二、凌格风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因竞业限制纠纷,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杨某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52200元;三、驳回凌格风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因竞业限制纠纷,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受理费10元,由凌格风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因竞业限制纠纷,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负担。
判后,凌格风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因竞业限制纠纷,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凌格风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因竞业限制纠纷,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杨某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为2013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止;2、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凌格风公司无需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52200元;3、撤销原审判决第四项。事实和理由:1、本案系争的《竞业限制协议》并非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竞业限制,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2、双方应严格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所有约定。
杨某某二审答辩称:不同意凌格风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支持杨某某全部诉讼请求。原审查明事实可知,杨某某遵守了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凌格风公司应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已过的情形。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充足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凌格风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因竞业限制纠纷,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肖逸思
审判员 杨晓航
审判员 谭健颖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倩雯
甄新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