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渝0114民初4672号
原告:北京秋山问道公关顾问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
负责人:徐柯,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该分公司职工),女,汉族,1988年1月16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国印,重庆浩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燕妮,女,汉族,1988年2月10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运,重庆熙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秋山问道公关顾问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以下简称秋山问道西南公司)诉被告李燕妮竞业限制纠纷一案,秋山问道西南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秋山问道西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袁国印、被告李燕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秋山问道西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李燕妮支付原告秋山问道西南公司违约金50000元以及支付因违约而获得的利益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日,李燕妮入职秋山问道西南公司。工作期间,李燕妮从普通员工工作岗位晋升至项目经理岗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以及保密协议(劳动合同的附件)。2017年5月30日,被告李燕妮通过邮箱向秋山问道西南公司负责人徐柯递交了离职申请书,并于2017年5月30日办理完毕相关离职手续后离职。2018年3月中旬,秋山问道西南公司与长虹公司关于“微长虹”项目的合同期满,长虹公司对外重新招标。秋山问道西南公司作为长虹公司的老合作客户,参加了本次投标但并未中标,本次中标的企业为重庆渡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秋山问道西南公司事后了解,重庆渡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两位股东、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监事)是从秋山问道西南公司离职的项目经理卢文卉、李燕妮。2018年5月14日,秋山问道西南公司向重庆市黔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同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原告认为,原被告间在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禁止条款及违约金条款,李燕妮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李燕妮辩称:1、原告与被告没有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具体数额,原告也没有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和劳动合同终止后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竞业限制条款中“工资已包含竞业限制补偿费”系原告提供的格式条款,被告不知情,该约定同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3、被告仅是项目经理,不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也不是高级技术人员,不负有保密义务,不属于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4、原告与被告仅在2015年9月1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附件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该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在2016年8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该劳动合同已于2016年8月31日终止,被告不再受保密协议的约束;5、“微长虹”项目系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项目,参与该项目投标的企业有四家,即使重庆渡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参与投标,原告也未必中标;也就是说,就算被告有违约行为,也不必然造成原告经济损失。被告认为,被告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也没有获得竞业限制补偿金,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秋山问道西南公司向本院举示了如下证据:1、《劳动合同》2份,《保密协议》1份;2、秋山问道西南公司与长虹公司签订的合同6份;3、《情况说明》1份;4、李燕妮的辞职邮件1份;5、重庆渡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注册信息1份;6、微长虹招标信息1份;7、与长虹集团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1份;8、《不予受理通知书》1份。
李燕妮向本院提交了《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微长虹招标信息作为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日,秋山问道西南公司作为甲方,李燕妮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一份,该合同的期限为一年(从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1日),该合同无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2015年9月1日,秋山问道西南公司作为甲方、李燕妮作为乙方,双方再次签订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一份,该劳动合同至2016年9月1日止,双方约定李燕妮的工作岗位为项目经理。同日,秋山问道西南公司与李燕妮签订《保密协议》一份,该协议第五条(竞业禁止条款)第三项约定,“甲方公司在支付员工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员工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其任职期间的工资已包含有竞业限制补偿费,故而无须在员工离职时另行支付保密费”。在职期间,李燕妮参与了秋山问道西南公司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关联公司)之间的多份服务合同的磋商和签订过程。2017年5月30日,李燕妮从秋山问道西南公司离职。
2017年9月14日,李燕妮、卢文卉作为股东,各自占股50%,设立重庆渡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8年3月,长虹公司对外发布微长虹招标信息,重庆渡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投标后中标。
2018年5月14日,秋山问道西南公司以李燕妮为被申请人,向重庆市黔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同日决定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期限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两年内,竞业限制人员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而竞业限制补偿金,在竞业限制期间,是对劳动者不能利用自身具有一定优势、特长和技能从事与竞业相关行业进行谋生的一种补偿,系劳动关系终止后产生的补偿费用,与劳动者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性质完全不同。故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应包含在工资中,以避免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向劳动者支付补偿的义务,因此原告关于其支付的工资中已经包含了竞业限制补偿费的主张与法律的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禁止,但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已经按照法律的规定在被告离职后向被告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原告未支付对价而要求被告履行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被告不受竞业限制条款的约束。同时,原告无证据证明李燕妮作为股东的重庆渡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标与李燕妮供职于秋山问道西南公司之间有因果关系,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秋山问道公关顾问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北京秋山问道公关顾问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源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