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期间,用人单位发放的“竞业禁止费”实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摘要:
双方虽然签订了《竞业禁止与保密协议》,但在林某某在职期间,亮壳儿公司发放的“竞业禁止费”实为林某某的劳动报酬。在林某某离职后,亮壳儿公司也没有向林某某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亮壳儿公司要求林某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违反保密义务违约金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键词:
劳动报酬
——编者:廖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1民终xxx号
裁判日期:2018-6-12
【当事人基本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亮壳儿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某。
【案情概述】
上诉人亮壳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某某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亮壳儿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亮壳儿公司负担。
判后,亮壳儿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林某某向亮壳儿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500000元。3.林某某向亮壳儿公司支付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金500000元。4.林某某向亮壳儿公司退回领取的竞业限制补偿费27300元。5.林某某向亮壳儿公司支付违反竞业禁止和保密义务的损失费用518742.9元;6.林某某向亮壳儿公司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直至2018年6月28日。主要理由:一、亮壳儿公司与林某某签订的《竞业禁止和保密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亮壳儿公司在林某某在职期间支付竞业禁止补偿费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二、林某某在职期间领取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如果法律判决该竞业限制支付方式不恰当,竞业限制协议无效,林某某应当退还该费用。三、林某某违反保密义务,根据《竞业禁止和保密协议》的约定和《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林某某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林某某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双方虽然签订了《竞业禁止与保密协议》,但在林某某在职期间,亮壳儿公司发放的“竞业禁止费”实为林某某的劳动报酬,原审判决已详细论述,本院不再赘述,故此亮壳儿公司要求林某某返还27300元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在林某某离职后,亮壳儿公司也没有向林某某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亮壳儿公司要求林某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违反保密义务违约金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亮壳儿公司要求林某某赔偿违反竞业限制和保密义务的损失及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同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由于本院审理期间,亮壳儿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亮壳儿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亮壳儿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叶嘉璘
审判员 康玉衡
审判员 何润楹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树苑
汤燕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