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6民终30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华伟,男,汉族,1982年8月3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国正,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国,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口市中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太清路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化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海,河南晟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华伟因与被上诉人周口市中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18)豫1602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华伟于2018年6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法庭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华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华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王华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凯
代理审判员 刘 潇
代理审判员 张 昊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