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421民初979号
原告:民权县车站液化气供应站,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商兰路东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MA403XLDOL
负责人:黄凯。
原告:黄凯,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底世兰,女,194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鸿建,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系被告底世兰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爱东,河南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受理了原告民权县车站液化气供应站、黄凯与被告底世兰竞业限制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单 良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邓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