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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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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违约金是否过高会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未对原告造成实际损失、被告违反竞业期限的长短和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

裁判规则:本案中,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存在损失,故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显属过高。本院从被告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未对原告造成实际损失、被告违反竞业期限的长短和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酌情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0,000元。
关键词:竞业限制 违约金标准 考虑因素
编者:小庆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20民初xxx号
原告:“守望者喷雾公司”)诉被告刘兆明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双方合意延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三个月。之后,因疫情原因本案中止审理。原告守望者喷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子云、被告刘兆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小伟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光宾路XXX号车间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法定代表人:苏醒,总经理。
被告:刘某某,男,1986年12月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XXX号。
原告“守望者喷雾公司”)诉被告刘兆明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双方合意延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三个月。之后,因疫情原因本案中止审理。原告守望者喷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子云、被告刘兆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小伟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以下简称“守望者喷雾公司”)诉被告刘某某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双方合意延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三个月。之后,因疫情原因本案中止审理。原告守望者喷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子云、被告刘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小伟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守望者喷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到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企业任职,履行对原告的竞业限制义务;2、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人民币60,000元(以下币种同,即1000元/月×12个月×5年);3、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118,200元(9,850元/月×12个月)。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4月起建立劳动关系,原告聘请被告担任设计工程师职务。2019年3月19日被告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因设计工程师的工作内容涉及原告公司生产技术、工程技术、产品销售数据、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故在被告入职时,双方即签署了竞业禁止协议(实为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就商业秘密、竞业期限、违约责任、补偿金等进行了约定。被告在职期间,就伙同他人筹划创办与原告业务同类公司(上海朗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并在离职后半个月的时间正式注册成立,在同一地区展开不正当竞争。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9年5月向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仲裁委”)申请仲裁,区仲裁委以被告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未付补偿金为由,裁决不予支持。原告认为仲裁委的裁决与事实不符,也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某某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请,理由:1、竞业限制协议是原告单方拟定,不顾被告是否符合签订协议的身份前提,利用其管理优势强制所有员工签订,违背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的发放违法,排除被告的权利;此外该协议没有约定违约金,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亦缺乏基本要素,故无效,所以不需履行。2、被告没有违反协议的行为,同时,协议中约定的补偿金支付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告未支付所谓的补偿金,故不存在返还的问题。3、因协议本身无效,且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是针对违反保密义务,故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具体包括:原告提供的《“守望者喷雾公司”)诉被告刘兆明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双方合意延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三个月。之后,因疫情原因本案中止审理。原告守望者喷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子云、被告刘兆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小伟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竞业禁止协议》1份、劳动合同3份、辞职信、个人收入纳税明细表、上海朗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商信息、裁决书各1份。对于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上海朗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网上信息截屏1份,证明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筹划设立公司,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被告对真实性和证明内容均不认可。对此本院认为,因原告未提供原件,故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难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于2014年4月至原告处工作。2014年4月21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年,从2014年4月8日至2016年4月7日,被告工作岗位为设计工程师;被告月基本工资为5,000元,竞业限制补偿金1,000元,其余各类津贴、奖金等发放按公司规定及经营状况确定。同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守望者喷雾公司”)诉被告刘兆明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双方合意延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三个月。之后,因疫情原因本案中止审理。原告守望者喷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子云、被告刘兆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小伟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竞业禁止协议》,载明:鉴于守望者喷雾公司的聘用,本公司员工自愿无条件接受以下协议:1、聘用方:不仅包括守望者喷雾公司而且也包括所有分支机构、附属机构或关联机构,本协议条款对所有员工都有约束力,不论该员工是否在职于聘用方还是曾经在职但已离职。2、承认:员工承认守望者喷雾公司对其产品、商业秘密的开发和客户关系的发展已投入了相当多的时间、技术、人力和物力。3、限制性契约:员工在聘用方在聘用协议期间,不得以任何原因将涉及本公司的生产、设计、销售及服务的任何相关资料、信息及技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在员工与聘用方解除劳动关系2年内,不论以任何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员工都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有关本公司的生产、设计、销售及服务的任何相关资料、信息及技术,也不得在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或潜在竞争关系的单位担任任何职务。4、保密信息:员工承诺在其受聘期间,他/她对以下信息进行保密:包括商业秘密、专业资料、工程或技术数据与经营相关的记录和策略,特别是客户名单、价格表、产品核心机密。因此为保密信息,员工在其受聘期间,或聘用结束的一段期间内将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的使用任何上述的保密信息。不复印、复制或者从雇主的办公室取走保密信息的原件或备份,不对任何人泄露上述保密信息,但是聘用期间工作需要的情况除外。5、协议目的:员工承认本协议对其竞争权利的限制只是在最低程序上包含聘用方免受不正当竞争,并不影响员工择业自由权和信息知情权。6、违约责任:员工若违反以上保密协议,无论他/她的行为是否对聘用方造成损失或何种损失,他/她将都被视为损害了聘用方的利益,员工需赔偿聘用方相当于员工最近十二个月的工资总和,并且要承担由于违反保密协议给聘用方带来的所有的经济损失及相应的法律责任。7、竞业补偿金:在劳动合同生效期间,聘用方将会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每月发给员工竞业禁止补偿金1,000元,竞业补偿金与工资同时发放。
2015年11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第二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从2015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止,被告工作岗位为工程师,被告月基本工资为2,020元,其余各类津贴、奖金等发放按公司规定及经营状况确定。2018年11月1日,双方签订了第三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5年,从2018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止,被告工作内容为设计经理,月基本工资为8,550元,其余各类津贴、奖金等发放按公司规定及经营状况确定。
2019年3月19日,被告向原告提交辞职信,提出2019年3月20日正式离职。
2019年4月8日,上海朗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工商部门登记成立,股东包括被告等三人,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包括:从事环保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环保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建筑机电安装建设工程专业施工、机电设备安装、维修、批发、零售,电气设备安装,机械设备、管材管件、环保设备、自动化设备、水处理设备、电子产品、仪器仪表、阀门、水泵批发、零售,五金制品加工(限分支机构经营),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自2019年4月起,原告未再支付被告竞业限制补偿金。
2019年5月15日,区仲裁委员会受理原告仲裁申请,原告提出诉请的主张。2019年6月25日,区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对守望者喷雾公司的请求均不予支持。嗣后,原告不服裁决,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为:工业喷嘴、管件、水处理设备、空气净化设备、机电设备、仪器仪表制造、加工、批发、零售,五金配件加工,从事环保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环保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建筑机电安装建设工程专业施工,机电设备安装、维修,电气设备安装,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再查明,被告2018年1月至3月工资为8,174元/月,2018年4月至6月工资为8,153元/月,2018年7月至12月工资为8,125元/月。
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守望者喷雾公司”)诉被告刘兆明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双方合意延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三个月。之后,因疫情原因本案中止审理。原告守望者喷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子云、被告刘兆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小伟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竞业禁止协议》是否系被告被迫所签,是否违背了被告真实意思表示;2、被告是否系竞业限制的适格主体;3、约定在职期间支付补偿金条款的效力,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在职期间的补偿金是否应予支持;4、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是否有依据,如有依据,违约金数额;5、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是否应予支持。
针对争议焦点1,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双方于2014年4月21日签订了《“守望者喷雾公司”)诉被告刘兆明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双方合意延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三个月。之后,因疫情原因本案中止审理。原告守望者喷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子云、被告刘兆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小伟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竞业禁止协议》,被告主张因协议对所有员工都有约束力,故存在未经协商,强迫签署的情形。本院认为,被告就主张的事实,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况且,原告向所有员工发出要求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要约,并不代表原告未经协商,强迫被告签署该协议。从协议内容看,被告接受了该协议内容,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的上述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针对争议焦点2,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守望者喷雾公司”)诉被告刘兆明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双方合意延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三个月。之后,因疫情原因本案中止审理。原告守望者喷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子云、被告刘兆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小伟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竞业禁止协议》约定了被告的竞业限制义务,在限制性契约中条款中涉及到设计内容,被告系设计人员,负有保密的义务,系签订上述协议的适格主体。被告主张其不符合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主体身份,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针对争议焦点3,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现有法律对于在职期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效力问题并未明确规定。本案中,被告主张《“守望者喷雾公司”)诉被告刘兆明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双方合意延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三个月。之后,因疫情原因本案中止审理。原告守望者喷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子云、被告刘兆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小伟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竞业禁止协议》中将正常工资表示为竞业限制补偿金,恶意逃避法律责任,故认为该协议无效。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中双方约定了在职期间支付竞业补偿金条款,而双方对离职后的补偿金未作约定,被告主张虽名为竞业补偿金但实系工资,但未提供相关的证据,本院难以认定。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该条款约定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情形,故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于离职之后成立了上海朗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而原告主张的第2项诉请的经济补偿金为被告在职期间支付。原告以被告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要求被告退还在职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针对争议焦点4,根据法律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本案中,原告依据《“守望者喷雾公司”)诉被告刘兆明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双方合意延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三个月。之后,因疫情原因本案中止审理。原告守望者喷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子云、被告刘兆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小伟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提出了诉请的主张,而被告则主张该条款系违反保密协议的违约责任,并非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故协议无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缺乏依据。本院认为,竞业限制的客体要件系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竞业限制条款设立的目的是通过对劳动者的再就业权进行限制来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此,《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将违约金限定在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这两类,本案中,上述协议中双方约定的内容系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以该条款主张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从原告处离职后成立了上海朗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而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原告的经营范围部分高度重合,应视为竞业单位。原告违反了协议约定,应向被告支付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存在损失,故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显属过高。本院从被告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未对原告造成实际损失、被告违反竞业期限的长短和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酌情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0,000元。
针对争议焦点5、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竞业限制义务至2021年3月20日期满,在此期限前,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判决】:
一、被告刘某某按照《“守望者喷雾公司”)诉被告刘兆明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双方合意延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三个月。之后,因疫情原因本案中止审理。原告守望者喷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子云、被告刘兆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小伟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二、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守望者喷雾公司”)诉被告刘兆明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双方合意延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三个月。之后,因疫情原因本案中止审理。原告守望者喷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子云、被告刘兆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小伟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违约金人民币80,000元;
三、驳回原告“守望者喷雾公司”)诉被告刘兆明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双方合意延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三个月。之后,因疫情原因本案中止审理。原告守望者喷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子云、被告刘兆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小伟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守望者喷雾公司”)诉被告刘兆明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双方合意延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三个月。之后,因疫情原因本案中止审理。原告守望者喷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子云、被告刘兆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小伟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晓燕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觉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十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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