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603执1440号
申请执行人:德阳市川丰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祥水,总经理。
被执行人:彭明斌。
本院在执行德阳市川丰化工有限公司与彭明斌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017)川0603民初202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川0603民初20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宁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代秀荣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爱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