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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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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川丰化工有限公司与彭明斌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603执1440号

申请执行人:德阳市川丰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祥水,总经理。

被执行人:彭明斌。

本院在执行德阳市川丰化工有限公司与彭明斌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017)川0603民初202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川0603民初20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宁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代秀荣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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