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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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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华锐重工铸钢有限公司、王守建执行异议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211执异139号

申请人: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新宇,系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申请执行人:大连华锐重工铸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王守建,男

本院在执行王守建与大连华锐重工铸钢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民事判决书、企业机读档案登记材料、工商档案。

本院查明:王守建与大连华锐重工铸钢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6)辽02民终7004号民事判决,大连华锐重工铸钢有限公司已申请执行,案号为(2017)辽0211执3064号。大连华锐重工铸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注销,注销原因是因公司合并或分立,其被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

本院认为,大连华锐重工铸钢有限公司已被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盼盼审判员马雯菁审判员卢丹丹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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