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291执异24号
案外人:徐丽雪,女,1978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申请执行人:富优特实业(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宁街27号16#楼。
法定代表人:刘瑞芳,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琳,女,1969年5月8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富优特实业(大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琳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徐丽雪对执行标的金州区金润小区A区XX号(大房权证金私字第XXX)房屋的查封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案外人徐丽雪提出要求解除对案涉房屋查封,现因该房屋已经解除查封,不符合受理条件,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案外人徐丽雪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王 雪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荣微微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