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603民初884号
原告:刘期锐,男,汉族,1975年10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臣,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德阳市川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歇马村二组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066781081C。
法定代表人:叶祥水,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期锐与被告德阳市川丰化工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期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刘期锐负担。
审判员 蔡静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赵林
书记员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