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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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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新星教育培训学校与傅晓光竞业限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14民初554号

原告:成都市新都区新星教育培训学校,地址成都市新都区天缘路195号雅丽园16幢2楼。

负责人:黄小红,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英,女,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该校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傅晓光,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成都市新都区新星教育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新星培训学校)与傅晓光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受理。

新星培训学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傅晓光向新星培训学校赔偿违约损失30000元;2、判令傅晓光向新星培训学校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49920元人民币。事实与理由:1、2015年9月5日,新星培训学校与傅晓光在平等自愿和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订“关于新星教育美术课程的合作协议”。协议第六条“甲乙双方无论任何原因终止合同关系(包括合同到期自动解除),乙方不得将新星教育培训学校的学生带离到其它培训机构;……否则乙方须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即30000元人民币。”乙方在新星教育工作至2017年暑假(工资表为证),然后在甲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甲方学生带离至新星教育仅176米远的树人学校。2、乙方所带走学生包括:王兹懿、张罂丹、谢筱燕、倪诗瑶、彭嘉妮、蔡梓桐、袁慈蓉、杨奕莲、熊艺童、李美怡、谢思怡、曾鸿博、陈灏等13人(有报名表为证)。每人每年学费3840元,共计13×3840=49920元。3、为维护正常市场交易秩序,保护私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诉请法院对双方纠纷予以裁决,并判令傅晓光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经审查,新星培训学校于2014年12月13日与傅晓光签订聘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新星培训学校的工资表载明傅晓光在2017年7月仍领取了工资。2015年9月5日,双方签订的《关于新星教育美术课程的合作协议》系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签协议,对招生费用的分配属于提成工资收入的范围;协议同时还约定傅晓光与新星培训学校结束合同关系后,不得将新星培训学校的学生带离到其它培训机构,也不能在周围两公里范围内开设培训班。新星培训学校基于双方合作协议的约定提起的诉讼,其性质属于劳动争议中竞业限制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本案依法应先提起劳动仲裁加以解决。新星培训学校现向本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成都市新都区新星教育培训学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99元(已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退还成都市新都区新星教育培训学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蒋建军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叶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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