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211执885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南方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黄靖,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袁星明,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来园村。
申请执行人株洲南方阀门有限公司与袁星明竞业限制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株天法民一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株洲南方阀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株洲南方阀门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株天法民一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海涛
代理审判员 邹晓明
代理审判员 陶 广
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付 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