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91民初13793号
原告:成都尼毕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祥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女,199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侯柯,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原告成都尼毕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侯柯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成都尼毕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侯柯庭外以其他方式解决了争议,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尼毕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尼毕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侯柯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943元,由原告成都尼毕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李冯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