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303执10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董某某。
被执行人:洛阳市某公司。
本院在执行董某某与洛阳市某公司竞业限制押金、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洛阳市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洛阳市西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西劳人仲案字[2016]第321号仲裁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0303执10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龙章
审 判 员 武 浩
代审判员 李松珂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常振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