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约定双方不再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的,不能就双方的劳动合同纠纷再次起诉,包括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和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的经济补偿金。
摘要:
调解协议约定“被告区某某放弃追索原告曾某某对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消费赊账金额承担的保证责任,双方不再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据此,曾某某不能就双方的劳动合同纠纷再次起诉区某某,包括请求区某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和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的经济补偿金。
关键词:
调解协议
——编者:廖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7民终xxx号
裁判日期:2017-12-15
【当事人基本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百度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区某某(是原新百度中心经营者)。
【案情概述】
上诉人曾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新百度公司、被上诉人区某某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7)粤0784民初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曾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由新百度公司和区某某支付曾某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97200元;3.由新百度公司和区某某支付曾某某己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的经济补偿金81000元;4.由新百度公司和区某某对上述请求互负连带责任;5.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由新百度公司和区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以双方达成(2016)粤0784民初xxx号调解协议为由,驳回曾某某的诉讼请求错误。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是基于双方发生的工资克扣争议,虽然民事调解书第四项约定:“被告区某某放弃追索原告曾某某对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消费赊账金额承担的保证责任,双方不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但该调解书是基于该案所争议的焦点及事实达成的调解协议。在该案中,曾某某的请求并没有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故此,不能将不追究任何责任作扩大解释。二、(2016)粤0784民初xxx号一案是“劳动争议”,而本案是“竞业限制纠纷”,两者是不同的案由,不能混为一谈。且曾某某己经按照竞业限制的约定,履行了竞业限制期限及义务,应受到法律保护。
区某某辩称,一、曾某某并没有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曾某某在2016年7、8月左右就开始在同一行业的鹤山市开平市金樽歌舞娱乐中心就职,严重违反了与区某某的竞业限制约定。曾某某企图获取非法利益,捏造事实,虚称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滥用诉讼权利进行恶意诉讼,依法应对其进行法律制裁。二、根据(2016)粤0784民初xxx号民事调解书,曾某某与区某某已经达成不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的约定,曾某某无权要求区某某对其承担任何责任。
新百度公司辩称,曾某某无权诉请新百度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曾某某是与区某某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鹤山市沙坪镇百度娱乐休闲中心(以下简称百度中心)签订聘用合同的,该中心注销后,应由区某某直接承接聘用合同的权利义务。曾某某与新百度公司并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合同关系,在(2017)粤0784民初xxx号开庭笔录中,曾某某已经明确否认与新百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其无权诉请新百度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曾某某并没有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理由与区某某的意见一致。
曾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新百度公司和区某某支付曾某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97200元;2.新百度公司和区某某支付曾某某已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的经济补偿金81000元;3.新百度公司和区某某对上述请求互负连带责任;4.本案受理费由新百度公司和区某某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1月1日,曾某某入职百度中心工作,任职经理,双方于2015年1月11日签订最后一份《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聘用期为一年。约定乙方(即曾某某)报酬由基本工资、奖金两部分组成,计算公式为:报酬=基本工资+奖金+补助+津贴。乙方每月个月基本工资为贰万元,岗位津贴3000元,补助2000元,总计贰万伍仟元;根据2015年的营业指标1400万元,分配到每个月(见下页明细)。如完不成当月任务的85%,只发放基本工资贰万元;在新百度离职后一年内不能在鹤山地区同行业里任职等等。
2015年11月15日,曾某某向百度中心出具《辞职报告》,内容为:“……2015年与贵公司签订的一年合同期下月即将到,我根据合同要求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报告,方便公司更好物色下任总经理。在此请辞之前与公司还有一沟通事宜:关于客户省长之挂账共计2万4千元,此客户在本公司消费4年,是属公司财务一直默认可以挂账客户,属公司行为。现由于财务从近三个月已扣除本人工资:1万五千元整,而我作为一名高级管理者,隶属打工层,本人现申请与董事会协调此事,本人作为管理者,承担40%,另60%由董事会商议处理。恳求董事会”。2015年12月13日,曾某某向百度中心出具《保证书》,内容为:“本人曾某某于2015年12月离职新百度,从离职之日一年内本人不在沙坪夜场就职,特拟此书以示保证(另之前扣除本人担保款项1万5千,如果收回公司给予当事人补发,现离职只补伍仟元整),若造成人员经济损失,全部由本人承担”。同日,曾某某离职。2015年12月13日,曾某某向百度中心出具《收据》,内容为“本人今收到11月、12月工资肆万元整,另补发之前扣除五千元整,合计肆万伍仟元整”。
2016年10月24日,曾某某诉区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粤0784民初xxx号],一审法院依法受理。曾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区某某退还克扣的工资15000元给曾某某;2.判令区某某支付曾某某经济补偿金1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区某某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月1日,曾某某入职百度中心工作,任经理一职,离职前工资约25000元左右。2015年10月19日及11月20日,区某某以“省长挂账担保”为由,分别克扣曾某某的工资10000元、5000元。之后,曾某某多次找区某某要求退还上述工资未果。百度中心于2015年11月底被注销,尚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给曾某某。曾某某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一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审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6)粤0784民初xxx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调解协议如下:“一、原告曾某某在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立即将签名为“省长”在鹤山市沙坪镇百度娱乐休闲中心及新百度公司消费赊账的金额合共24277元的挂账单悉数交还被告区某某(已交还);有需要时,原告曾某某应协助被告区某某向“省长”追讨上述的欠款;二、在原告曾某某依本协议第一条交还挂账单的同时,被告区某某立即将被告扣除作为省长挂账担保的工资10000元退回给原告曾某某(已兑现);三、原告曾某某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四、被告区某某放弃追索原告曾某某对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消费赊账金额承担的保证责任,双方不再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五、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上述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曾某某在该案开庭笔录中已明确否认与新百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只是与百度中心存在劳动关系。
百度中心的经营者是区某某;2015年8月17日,百度中心注销。2015年8月18日,新百度公司依法成立,投资者为区某某、吴春燕;百度中心注销后,原有的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继续在新百度公司工作,但曾某某没有与新百度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2016年7月29日,鹤山市沙坪金樽歌舞娱乐中心经核准成立,经营范围为卡拉OK歌舞娱乐服务。曾某某参与鹤山市沙坪金樽歌舞娱乐中心的开业大会和2016年11月份鹤山市沙坪金樽歌舞娱乐中心的年终表彰会;鹤山市沙坪金樽歌舞娱乐中心为曾某某缴付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的社保。
2017年2月22日,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曾某某出具鹤劳人仲案字(2017)第11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因主体不适格,故对曾某某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竞业限制纠纷。曾某某是百度中心招用的员工,双方签订《聘用合同》,形成合法的劳动关系,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分劳动关系。
关于区某某应否向曾某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或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的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在本案中,经查明,曾某某诉区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6)粤0784民初xxx号],后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其中调解协议约定“被告区某某放弃追索原告曾某某对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消费赊账金额承担的保证责任,双方不再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据此,曾某某不能就双方的劳动合同纠纷再次起诉区某某,包括请求区某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和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的经济补偿金。综上,曾某某请求区某某向曾某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97200元和支付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的经济补偿金81000元的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新百度公司应否向曾某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或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的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和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的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是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且合同中有竞业限制约定。在本案中,曾某某只是与百度中心签订《聘用合同》,但曾某某与新百度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且曾某某在(2016)粤0784民初xxx号的开庭笔录中已明确否认与新百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只是与百度中心存在劳动关系。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曾某某与新百度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据此,曾某某请求新百度公司向曾某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97200元和支付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的经济补偿金81000元的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曾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10元,由曾某某负担。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依法确认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竞业限制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曾某某的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各方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区某某应否向曾某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或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的经济补偿金。二、关于新百度公司应否向曾某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或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的经济补偿金。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曾某某与新百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曾某某向新百度公司主张支付有关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并无基本事实。一审已作出认定,二审对此不再累赘。
关于争议焦点二。一、(2016)粤0784民初xxx号民事调解书是否包含本案纠纷。从该案曾某某起诉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以及调解协议所涉及的“省长挂账担保”以及曾某某的工资等内容综合分析,不足以认定该调解协议“四、被告区某某放弃追索原告曾某某对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消费赊账金额承担的保证责任,双方不再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包括了曾某某放弃主张有关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意思表示。一审判决认定曾某某不能就双方的劳动合同纠纷再次起诉区某某,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二、经实体审查,本案不足以支持曾某某有关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主张。1.劳动合同虽约定曾某某在百度中心离职后一年内不能在鹤山地区同行业里任职,但并无明确经济补偿的内容。对此,曾某某可以以未约定经济补偿为由不履行竞业限制约定;2.曾某某于2015年12月13日离职后,百度中心并未明确要求曾某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曾某某二审当中有关“2017年3月份才发现的竞业限制约定,发现后才进行起诉”的陈述内容,证实其在离职后并无履行竞业限制约定的意思表示。即双方并未就履行竞业限制达成合法有效的一致意思表示;3.本案也不足以认定曾某某已实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曾某某参与了鹤山市沙坪金樽歌舞娱乐中心(2016年7月29日核准成立,经营范围为卡拉OK歌舞娱乐服务)的开业大会和2016年11月份的年终表彰会,距离其离职时间不足一年,显然也“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
综上所述,曾某某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虽认定曾某某不能就双方的劳动合同纠纷再次起诉区某某处理不当,但实体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曾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梁宇俊
审判员 甄锦源
审判员 肖文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冯春桃
书记员杨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