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案例

竞业限制咨询热线:0755 889 06 110

当前位置: 首页 竞业案例 四川 顺庆区尚书坊教育培训学校与张检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7

12-28

微信咨询

(扫描二维码付费咨询)

联系乐辉

直线:0755 889 06 110

直线:0755 889 08 110

手机:139-2652-7105

邮箱:zhenjie@ipcoo.com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软件产业基地5C栋1002A

顺庆区尚书坊教育培训学校与张检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3民终37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顺庆区尚书坊教育培训学校,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西河中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王禅,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检,男,199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

上诉人顺庆区尚书坊教育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尚书坊学校)因与被上诉人张检竞业限制纠纷和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6)川1302民初44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尚书坊学校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7)川1302民初4499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2.张检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法律关系错误。尚书坊学校与张检建立劳动关系。张检与尚书坊学校签订的《知识产权、保密协议》约定了竞业限制。张检属于竞业限制人员。张检于2014年9月1日入职尚书坊学校。2017年4月15日离职时领取了31个月的补偿金。即使按竞业限制补偿金为工资的30%计算,张检也领取了10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张检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尚书坊学校仅就张检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及应赔偿的违约金提起诉讼。张检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也违反了双方约定的保密义务,两者系上下位阶关系,竞业限制包含有保密要求,不属于两个法律关系。因此本案不存在侵害商业秘密的情形。

尚书坊学校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张检向尚书坊学校支付违约金100000元;2、判令张检支付违约金后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及保密义务;3、判令张检承担尚书坊学校支出的律师费30000元;4、诉讼费用由张检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1日,尚书坊学校与张检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知识产权、保密协议》等,约定张检负有保密义及竞业限制义务,如张检违反义务,需向尚书坊学校支付违约金10万元。张检入职后,利用职务和工作,掌握了学校大量核心业务资料和客户资源。2017年4月,张检主动申请离职,之后与尚书坊学校解除了劳动关系。几天后,尚书坊学校即发现张检在与尚书坊学校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龙新教育机构任职,积极向该机构透露尚书坊学校管理人员信息,并利用掌握的尚书坊学校在职管理人员的能力情况,串通该机构猎挖尚书坊学校管理人才,严重违反了竞业限止和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损害了尚书坊学校的利益。

一审法院认为,张检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规定,该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本案立案时确定的案由为竞业限制纠纷,但尚书坊学校主张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不仅有竞业限制纠纷内容,也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中“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的规定,本案案由应变更为竞业限制纠纷和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尚书坊学校的起诉。尚书坊学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50元,予以退还。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认定如下:尚书坊学校因与张检之间的竞业限制纠纷向南充市顺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顺庆仲裁委)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南顺劳人仲不【2017】第1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申请事项不属于该委管辖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尚书坊学校的仲裁申请。2017年8月3日,尚书坊学校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之后,尚书坊学校再次向顺庆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该委员会于2017年9月5日作出南顺劳人仲不【2017】第1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再次以申请事项不属于该委管辖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尚书坊学校的仲裁申请。

本院认为,尚书坊学校与张检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知识产权、保密协议》对竞业限制进行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张检应当依照《知识产权、保密协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履行竞业限制及保密义务。尚书坊学校认为张检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向顺庆仲裁委申请仲裁并被驳回后,即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之规定,尚书坊学校提起本案诉讼前应再次向顺庆仲裁委申请仲裁。虽然尚书坊学校在本案一审期间再次向顺庆仲裁委申请了仲裁,但本案并不是针对该委作出的南顺劳人仲不【2017】第1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提起诉讼。因此,尚书坊学校提起本案诉讼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一条的规定,依法应驳回起诉。一审处理正确,但适用法律不当,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尚书坊学校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荣耀

审判员  吴 彪

审判员  田 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凌鸿雁


网站主页
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