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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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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书位与南阳市星光幼儿园竞业限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7)豫1303民初3397号

原告吴书位,女,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代理人郭凯歌,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星光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张霁阳,该幼儿园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耀存、李鹏宾(实习),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书位与被告南阳市星光幼儿园因竞业限制纠纷一案,原告吴书位于2017年6月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书位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凯歌、被告法定代表人张霁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存、李鹏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书位诉称,原告于2008年至2013年年底曾在被告单位工作过,后因个人原因离开被告单位。2015年9月初,被告单位工作人员来到原告住处邀请原告回到被告单位工作,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来到被告单位,被告工作人员向原告递交一份劳动合同,原告要求详细阅读劳动合同内容,被告工作人员以“合同内容都一样,致使履行个形式”为由,在原告未熟悉合同内容的情况即让原告签字,当时未将签字后劳动合同交付原告。原告于2016年6月向被告辞职,被告即将原告的工资结清,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至2016年11月,原告接到被告工作人员电话才知道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存在竞业限制条款。后被告向南阳市卧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委罔顾事实,错误裁决。原告认为,被告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未让原告看合同内容,被告提供格式劳动合同且未对竞业限制条款对原告明确告知,原告提供的劳动不涉及任何商业秘密,被告打压原告的目的在于垄断幼儿园生源,事实上,至今原告也未收到任何所谓竞业限制补偿金。基于以上事实,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判决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2、判决原告无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书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3、判决原告无须向南阳市星光幼儿园范围内向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双方关系不错,2016年原告说为了去海南和丈夫团聚,辞去幼儿园职务。随后发现幼儿园另一名老师辞职,和原告一同在别的地方办了个新的幼儿园。于是被告法人及院长劝说原告放弃新开的幼儿园,并将其中的利害关系告知。由于当时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还未完全履行,没办法被告找到了仲裁委,要求原告放弃他们新开的幼儿园,或者将新开的幼儿园转到星光幼儿园名下,或者支付签订劳动合同的竞业限制违约金。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合同内容竞业限制条款是合法有效的;卧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也是合法有效的;根据仲裁开庭庭审笔录以及后边举证的证人证言和原告自己写的致歉信内容可以得出,是原告先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后被告不追究责任给其补偿金时原告还拒收,这是违反合同约定,原告是过错方;原告的诉求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其诉求是不能成立的,请求依法予以驳回;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裁决合法有据,请求依法维持仲裁裁决内容。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8年至2013年年底曾在被告单位工作,后因个人原因离开被告单位。2015年10月8日,原告吴书位与被告南阳市星光幼儿园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终止期限为2018年10月8日,原告工作岗位为教学管理副园长。劳动合同在第十一条约定,“1、(1)甲方经多年的研究与实践,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教育教学特色及幼儿园(学校)管理模式、公共网络、生源基地,这些均为甲方的教育资源和核心机密;(2)综合以上情况,乙方如到其它幼儿园(学校)、托教班、各类辅导班,或自己举办幼儿园(学校)将对甲方造成极大伤害。因此,双方约定,2、(1)无论是①本合同期满;②本合同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③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以上三种情况中的哪一种,在本合同解除后两年内,乙方都要受到竞业限制,具体要求如下,乙方如到我市(14县市区,含高新区)的其他民办幼儿园(学校)、公办幼儿园(学校)、托教班,或乙方自己在我市(14县市区,含高新区)举办民办幼儿园(学校)、公办幼儿园(学校)、托教班、各类辅导班,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竞业限制违约金人民币叁万元整。(3)双方解除本合同后两年内,甲方每月为乙方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人民币三百元。”

2016年7月6日,原告吴书位离职,与被告南阳市星光幼儿园解除劳动关系。后被告发现原告吴书位已与另外两人即丁玉龙、鲁全梅在南阳市白河南柳林庄合办白河南柳林庄柳林幼儿园。

2016年12月份,被告向南阳市卧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请1、请求裁决原告吴书位和原告鲁全梅因辞职并私自违反竞业限制造成的不良影响分别向被告进行有效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请求裁决原告吴书位和原告鲁全梅分别向被告支付因违反劳动合同书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违约金叁万元整(30000元);3、请求裁决原告吴书位和原告鲁全梅因违反竞业限制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分别向被告赔偿壹万元整(10000元);4、请求裁决原告吴书位和原告鲁全梅继续履行根据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的遵守竞业限制的时间限制;5、请求裁决原告吴书位和原告鲁全梅停止使用与被告相同或相似或相近的教育教学特色及幼儿园(学校)管理模式、公共网络、生源基地等内容。2017年3月8日南阳市卧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如下,1、原告支付因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违约金30000元;2、原告吴书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书约定的竞业限制的时间,自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二年;3、原告吴书位辞职后违反竞业限制,在南阳市星光幼儿园范围内向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4、被告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以上事实,由仲裁裁决书、出资情况说明、劳动合同、上班时间情况说明、致歉信、辞职信、离职手续、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举证、质证,并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原告吴书位在被告单位工作,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该合同双方实属自愿,原告应当对合同内容有一定的了解。原告作为被告幼儿园教学管理副园长,在离职后不久即与他人合伙创办幼儿园,实属违反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之规定,被告与原告可以在劳动合同约定竞业限制内容,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原告在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后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因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违约金3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与原告在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被告要求原告吴书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书约定的遵守竞业限制的时间限制,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吴书位应当停止使用与被告相同或相似或相近的教育教学特色及幼儿园(学校)管理模式、公共网络、生源基地等内容并离开与鲁全梅合伙举办白河南刘林庄柳林幼儿园。

原告吴书位辞职后违反竞业限制,给被告造成了不良影响,应当向被告在南阳市星光幼儿园范围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故原告吴书位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要求原告因违反竞业限制给被告造成损失应向被告赔偿10000元,因被告未向本院提供原告吴书位因违反竞业限制给被告造成损失的依据,故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书位的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告吴书位向被告南阳市星光幼儿园支付因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违约金30000元;

原告吴书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书约定的竞业限制的时间,自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即2016年7月6日起二年;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告吴书位在南阳市星光幼儿园范围内向被告对违反竞业限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雅丽

审 判 员  相庆磊

人民陪审员  李 楠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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