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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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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只能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只能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

 

摘要:
《员工保密合同》是江某某与红色古田培训公司签订的,而不是东方红培训公司,东方红培训公司和红色古田培训公司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只能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

关键词:
独立的法人 合同相对性原则

——编者:欧婷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闽0823民初xxx号
裁判日期:2017-10-10

【当事人基本信息】

原告:东方红培训公司

被告:江某某

【案情概述】

原告东方红培训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红培训公司)与被告江某某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方红培训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华和江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世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方红培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江某某向东方红培训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30000元。事实和理由:江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受聘成为东方红培训公司员工,在其公司担任教官职务。江某某入职公司时,作为甲方,东方红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员工保密合同》,合同第五条约定“在乙方任职过的教官不得在龙岩地区的其它同样培训机构任职,就是离职后也不得在他们任职做同样事项,因现有操作模式是一方设计创作出来的,并现在该地区只有乙方才有操作模式和运营项目,教官在乙方所学的模式、执行材料、拓展项目不得传授或带给任何其它培训机构”;第十七条第二款约定:“甲方自离职之日三年内不得从事与乙方模式一样的工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如甲方泄露以上秘密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将按照最少不低于叁万元的赔偿金额给乙方”;第十四条约定:“甲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叁万元”。第十三条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方同意,选择乙方住所地的、符合级别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2016年8月22日,江某某与东方红培训公司办理员工离职交接手续,江某某从东方红培训公司处离职。但江某某离职后,却违反其与东方红培训公司达成的保密协议,未经东方红培训公司同意,到与其经营同一业务的龙岩市红博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从事教官工作。经查,江某某在2017年6月24日,在上杭古田红色景区以龙岩市红博培训服务有限公司教官身份对学员进行培训。江某某从事的工作与其在东方红培训公司从事的工作完全相同。江某某的行为完全违背了其与东方红培训公司达成的竞业限制条款,严重损害了东方红培训公司的合法权益,为此,恳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江某某辩称,一、其从未与东方红培训公司签订过《员工保密合同》,东方红培训公司的诉请毫无合同依据。二、其与红色古田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关于竞业限制的条款应认定无效。三、其未在红博公司工作,不存在违约行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9日江某某入职于红色古田培训公司,并与红色古田培训公司签订《员工保密合同》。东方红培训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成立,其照搬了红色古田培训公司的人员和住所。2016年8月22日,江某某与东方红培训公司办理员工离职交接手续,江某某从东方红培训公司处离职后,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又在东方红培训公司上班。因2017年6月24日龙岩市红博培训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赖春炎上传发布的微信照片上有江某某,东方红培训公司认为江某某在上杭古田红色景区以龙岩市红博培训服务有限公司教官身份对学员进行培训,其从事的工作与其在东方红培训公司从事的工作完全相同,其行为完全违背了其与东方红培训公司达成的竞业限制条款,损害了东方红培训公司的合法权益而诉至本院。

另查明,东方红培训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成立后未与江某某签订《员工保密合同》。东方红培训公司和红色古田培训公司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人。

上述事实,有东方红培训公司提供的员工入职登记表、员工保密合同、员工离职交接登记表、东方红培训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龙岩市红博培训服务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龙岩市红博培训服务有限公司的业务宣传网页截图(网上下载)各一份、公证书一本、工资发放的银行转账凭证,江某某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龙岩市红色古田培训有限公司及东方红培训公司)、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12333公共服务平台社会保险查询信息,以及东方红培训公司、江某某的陈述为据,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员工保密合同》是江某某与红色古田培训公司签订的,而不是东方红培训公司,东方红培训公司和红色古田培训公司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只能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该合同的合法权益承受者是红色古田培训公司而不是东方红培训公司,且东方红培训公司提供龙岩市红博培训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赖春炎上传发布的微信照片不足以证明江某某在龙岩市红博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从事教官工作,所以东方红培训公司要求江某某向东方红培训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3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判决】

驳回东方红培训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东方红培训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晓珍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李静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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