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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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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诺贝尔防护涂料(苏州)有限公司与田鸿河竞业限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3民初18841号

原告:阿克苏诺贝尔防护涂料(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鸿禧路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786760443。

法定代表人:刘志清。

被告:田鸿河,女,汉族,1966年4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原告阿克苏诺贝尔防护涂料(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田鸿河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阿克苏诺贝尔防护涂料(苏州)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诺贝尔防护涂料(苏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苏诺贝尔防护涂料(苏州)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阿克苏诺贝尔防护涂料(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彩霞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徐浩然

书记员李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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