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3民初18841号
原告:阿克苏诺贝尔防护涂料(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鸿禧路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786760443。
法定代表人:刘志清。
被告:田鸿河,女,汉族,1966年4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原告阿克苏诺贝尔防护涂料(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田鸿河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阿克苏诺贝尔防护涂料(苏州)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诺贝尔防护涂料(苏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苏诺贝尔防护涂料(苏州)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阿克苏诺贝尔防护涂料(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彩霞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徐浩然
书记员李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