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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后就职于与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现单位的行为,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摘要:从企业营业范围来看,现公司的主营业务与原公司形成竞争关系。员工辞职后就职于现公司的行为,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向原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关键词:竞业限制、竞争关系

——编者:郭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沪0112民初xxx号
裁判日期:2017-10-22

【当事人基本信息】

原告:宋某某,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空调国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案情概述】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空调国际(上海)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被告空调国际(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不构成竞业限制行为;2、原告无需返还被告竞业限制补偿金人民币(币种下同)33,615元;3、原告无需支付被告竞业限制违约金134,46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1年8月22日进入被告处工作,任结构设计师岗位。2016年3月25日,原告辞职。2016年4月25日,原告进入华域三电汽车空调有限公司,担任工程技术人员。2016年5月9日,被告向原告居住地发出《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通知书》,将华域三电汽车空调有限公司列为原告离职后不得入职的竞业限制单位。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并未明确原告具体不得入职的单位,也没有约定原告即便在违约的情况下应当退还已收到的补偿金。被告在得知原告入职华域三电汽车空调有限公司后,单方面发出《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通知书》,任意扩大原告在协议项下所应承担的义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空调国际(上海)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明显构成竞业限制违约行为,故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自2011年8月22日进入被告处工作,岗位为产品开发部的结构设计工程师。2016年3月25日,原告以个人原因为由向被告提出辞职。双方于2016年4月22日解除劳动合同。

2011年8月22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约定:6.1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在贰年内不得自营,为他人经营与甲方业务相同、业务相关,或到经营同类相关业务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6.2竞业限制期从乙方离职后第一天起计算期限。6.3甲方按照竞业限制期限向乙方每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共计二十四个月。6.4每月竞业限制补偿费的金额为乙方离开甲方公司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20%。7.1乙方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竞业限制补偿费总额*二倍。

2016年5月9日,被告向原告邮寄《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通知书》。通知原告不得入职包括但不限于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华域三电汽车空调有限公司、新航豫新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等,否则被告有权要求原告立即停止违约行为,退回已经支付的竞业补偿,并一次性向被告支付不低于竞业限制补偿费总额两倍金额的违约金。

另查明,原告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4,006.50元。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801.26元,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共计支付原告竞业限制补偿金33,615.12元。

2017年4月27日,被告就本案讼争等事宜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同年6月7日作出沪劳人仲(2017)办字第561号裁决书,裁决原告立即停止竞业限制行为、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原告返还被告竞业限制补偿金33,615元;原告支付被告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134,460元。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再查明,被告营业执照中载明经营范围:设计、生产车用空调器和加热器(含压缩机)及冷冻、冷藏制冷机组,销售自产产品。华域三电汽车空调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中载明经营范围:开发、生产汽车空调系统、发动机冷却系统(压缩机、蒸发箱、冷凝器、储液器、散热器、暖风机、软管、油冷器、中冷器等总成)及零部件,销售自产产品;上述及同类商品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维修服务、技术咨询等相关配套业务。

本案中,原告陈述,其从被告处离职后,于2016年4月底入职华域三电汽车空调有限公司,原告在该公司产品工程部担任部门行政助理负责协调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工作沟通,月薪6,000元至9,000余元。原告系因上班距离原因而从被告处离职,才至该公司工作,至今为止原告仍在该公司工作。被告则认为,原告所述不合常理。被告并不清楚原告何时进入华域三电汽车空调有限公司,被告在向原告发出通知书后,原告始终置若罔闻,主观存在恶意,原告原在被告处时担任产品开发结构工程师,了解被告公司开发的产品性能,原告新入职的公司与被告在多个项目中存在竞标的竞争关系,原告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一定会给被告带来损害。

以上事实,由仲裁裁决书、《竞业限制协议》、《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通知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原在被告产品开发部担任结构设计工程师,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该协议约定原告在与被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两年内不得自营、为他人经营与被告相同、相关的业务,不得到与被告经营同类相关业务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从企业营业范围来看,华域三电汽车空调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与被告形成竞争关系。原告辞职后就职于华域三电汽车空调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向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要求原告立即停止竞业限制行为、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有依据,本院可予支持。

根据《竞业限制协议》之约定,原告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应承担一次性支付被告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之责任,故原告应按比例支付被告至2017年10月22日止的竞业限制违约金100,845.36元。2017年10月23日之后,如原告仍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之行为,被告可另行申请仲裁主张相应的竞业限制违约金。

原、被告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并未约定原告如违约则需承担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之责。而被告于原告离职后单方面向原告送达了《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通知书》,该通知书关于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之约定,未经双方合意,故该条款对原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原告主张无需返还被告竞业限制补偿金之请求,有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判决】

一、原告宋某某立即停止竞业限制行为、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二、原告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空调国际(上海)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100,845.36元;

三、原告宋某某无需返还被告空调国际(上海)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33,6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顾洪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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