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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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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庆区尚书坊教育培训学校、张检竞业限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302民初4499号

原告:顺庆区尚书坊教育培训学校,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西河中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王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毅,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潇,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检,男,汉族,1990年10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雷,四川张小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顺庆区尚书坊教育培训学校与被告张检竞业限制纠纷和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顺庆区尚书坊教育培训学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后继续竞业限制义务及保密义务;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300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4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知识产权、保密协议》等,约定被告负有保密义及竞业限制义务,如被告违反义务,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被告入职后,利用职务和工作,掌握了公司大量的核心业务资料和客户资源。2017年4月,被告主动申请离职,之后与原告解除了劳动关系。几天后,原告即发现被告在与原告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龙新教育机构任职,积极向该机构透露原告管理人员信息,并利用原告掌握的原告任职的管理人员能力情况,串通该机构猎挖原告管理人才,严重违反了竞业禁止和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为维护权益,原告诉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本案并无相应的管辖权。

本案立案时确定的案由为竞业限制纠纷,但原告本案的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不仅有竞业限制纠纷的内容,也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中“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的规定,本案案由应变更为竞业限制纠纷和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顺庆区尚书坊教育培训学校的起诉。

原告顺庆区尚书坊教育培训学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海洋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聂思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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