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11民初2916号之一
原告:金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经济开发区同升街道同升路9号。
法定代表人:贺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聪,男,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燕,女,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张向平,男,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辉,湖南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眭子剑,湖南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张向平(以下简称被告)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金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宋正阳
人民陪审员 周国璋
人民陪审员 张柳莹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秦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