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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违约金过高可以适当调低

摘要
1.竞业限制违约金过高可以适当调低
2.竞业限制期限届满可以不在履行
关键词:竞业限制 违约金过高
编者:许律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鄂0192民初***号
裁判日期:2017-9-30
【当事人】
原告:张**
被告:武汉***有限公司
【案情概述】
原告张**(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涛,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秀均到庭参加诉讼。双方当事人均向本院申请了调解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我不向被告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612000元;2、判令我无需继续履行与被告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经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作出武劳人仲东办裁字[2017]第21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我向被告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现我认为该裁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根据我与被告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我离职时被告应告知我是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否则视为不要求我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我离职时被告并未要求我履行竞业限制义务。2、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范围仅限于与原用人单位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企业(即销售或经营的产品相同)。被告主张我离职后到运营MEME直播业务的单位从事技术开发工作,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但我从被告处离职后先后到北京怡刻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趣加科技有限公司工作,该两公司均不开展直播业务,被告更无任何证据证明我离职后进入MEME直播所属单位工作,被告主张我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没有事实依据。综上,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于人民法院。
【被告答辩】
被告辩称,原告是我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其在离职后在与我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依据该部分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5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5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1日止,原告每月的基本工资为税前17000元等。该劳动合同第2-2条约定,工作内容:被告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原告在公司研发中心/事业部视频技术岗位工作。职务工作内容和职责要求见岗位说明书等。
2、2015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还签订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及原告从被告处离职之日起一年内,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不得以任何方式受聘或经营于任何与被告及被告关联公司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或利益冲突之公司,即不能到生产、开发、经营与被告及被告关联公司生产、开发、经营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或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全职;也不能自行或以任何第三者的名义设立、投资或控股与公司有任何竞争关系或利益冲突的同类企业或经营单位,或从事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并承诺严守被告及被告关联公司秘密,不泄露其所知悉或掌握的被告及被告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协议第(二)条约定,第一条所指的“有竞争关系”是指与该员工离职时被告及其关联公司已开展的业务有竞争关系;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与被告及其关联公司直接竞争的单位及其直接或间接参股或控股或受同一公司控制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公司:上海哔哩哔哩动画公司(www.bilibili.tv、www.bilibili.com)、吐槽(www.tucao.cc)、优酷网、土豆网、17173.com(17173游戏直播)、广州多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YY直播)、风云直播、游戏风云、plu、GTV、NEOTV、爱奇艺、乐视网、酷6网、搜狐网、56网、新浪网、腾讯(腾讯QT直播)、杭州边锋网络、杭州游趣、播狗、新浪网、太平洋游戏网。协议第(三)条约定,竞业禁止地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协议第(四)条约定,原告从被告处离职时,应提前与被告确认其是否开始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被告如确认原告有竞业限制必要,应发给《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原告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开始;被告如确认原告无竞业限制必要,应发给《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原告无需承担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协议第(六)条约定,原告在被告及被告关联公司工作期间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被告无需给原告任何补偿。原告离开被告及其关联公司后如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被告应给予竞业限制补偿金。每月的数额为原告在被告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以工资条为准,不包括社保费、奖金与其他补贴)的60%。原告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被告应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开户银行、开户名及账号,并保证银行账户的正常使用,否则视为自愿每月到被告处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协议第(十二)条约定,原告违反本协议约定,应立即与被告竞争单位脱离关系,继续履行本协议,并按照本人离职前一年全部工资总额的三倍支付违约金给被告。如被告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大于该违约金的,应赔偿被告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损失额依照以下三种方式计算,以计算结果最高的为准:1、获取或开发该产品技术的全部费用;2、被告相关业务因此损失的利润;3、竞争单位相关业务因此取得的利润。
3、2016年10月21日,原告从被告处离职,原告离职时签署了离职交接流程表。该离职交接表载明,因年假未休,双方确认原告的最后工作日为2016年10月28日等。
4、2016年10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原告则于同日签署了《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签收回执。该回执载明,本人已收到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发出的《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该回执自执行之日起作为《竞业限制协议》的附件。被告于2016年11月11日、2016年12月12日分别向原告发放了2016年11月、12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金额均为10855元。
5、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原告在北京怡刻科技有限公司工作。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原告在北京趣加科技有限公司工作。2017年4月份之后,原告在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作。
6、2016年11月19日,被告曾以原告涉嫌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茅店派出所报警。
7、2016年12月13日,被告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事项为:一、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二、支付违约金612000元。2017年5月8日,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武劳人仲东办裁字[2017]第216号仲裁裁决:一、被申请人(即本案原告,以下同)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即本案被告,以下同)支付违约金612000元(204000元×3倍);二、被申请人继续履行与申请人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该仲裁裁决作出后,原告不服,诉于本院。
对有争议或本院认为必须特别说明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被告的经营范围为利用信息网络经营音乐娱乐产品、游戏产品(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演出剧(节)目、表演、动漫产品。同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显示,北京趣加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钟英武、其住所地为北京市××科学院××路××号院1号楼9层901室,公司经营范围为:计算机及网络的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北京未来趣娱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钟英武、其住所地为北京市××科学院××路××号院1号楼9层909,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软件开发;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等。北京怡刻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钟英武、其住所地为北京市××科学院××路××号院1号楼9层906室,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等。
2、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显示,网站首页网址为××和网站名称为MeMe娱乐资讯、网站域名为memechat.cn的主办单位为北京未来趣娱科技有限公司。
3、庭审中,原告主张其从未在MeMe直播平台工作,被告则主张MeMe直播平台系北京未来趣娱科技有限公司运营,且MeMe直播平台与被告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
4、为证明原告知晓其已经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被告向本院提交了电话录音、视频音像等证据。该录音中的谈话内容主要为原告与被告的工作人员就违反竞业限制的赔偿进行协商。原告表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但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否定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5、武劳人仲东办裁字[2017]第216号仲裁裁决确认,原告离职前一年(2015年10月29日至2016年10月28日)被告向其发放的工资总计为204000元。原告对其离职前一年的工资收入金额表示不清楚,但其并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就其工资金额问题书面答复法院;被告则主张原告离职前一年的税前收入为502920.33元、税后为377045.4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有二:一是原告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以及是否应向被告支付违约金的问题;二是原告是否应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问题。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原告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存在违约情形,应按约向被告支付违约金。主要理由是:1、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原告离职后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期间在北京怡刻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在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期间在北京趣加科技有限公司工作。而北京怡刻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趣加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未来趣娱科技有限公司系关联公司。网址为××、网站名称为MeMe娱乐资讯和网站域名为memechat.cn的主办单位为北京未来趣娱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未来趣娱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等。由此可知,原告在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工作单位的关联公司即北京未来趣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存在业务竞争关系,原告违反了其与被告之间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存在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情形。2、原告离职时,被告向原告发出了《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原告对自己离职后应当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是明知的,但其离职后一边领取着被告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一边到北京怡刻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趣加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且该两公司的关联公司即北京未来趣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存在竞争关系。原告的行为明显有失诚信,构成违约。综上,原告有关要求由被告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竞业限制违约金金额的问题。虽然竞业限制协议明确约定违约金为原告离职前一年全部工资总和的三倍,但该约定明显过高,本院酌情按前述约定减半予以调整。因仲裁裁决认定原告离职前一年的全部工资总和为204000元后,被告主张的金额比仲裁裁决认定的金额高,但其未能举证证明,且未就此提起诉讼;同时,原告虽然未认可仲裁裁决认定的金额,但其在本院指定的期间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离职前一年的全部工资总和低于上述204000元,故本院以仲裁裁决认定的金额为准予以认定。据此核算后,本院认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的竞业限制违约金金额为306000元。
关于争议焦点二,因原、被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为原告离职后一年以内,且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从被告处离职,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发出的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因此,原告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为2017年10月27日之前。截止目前,原告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已近届满,故本院对原告有关判令其无需继续履行与被告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武汉***有限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306000元;
二、原告张**无需继续履行其与被告武汉***有限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
三、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负担(已准予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静寂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刘志强
书记员谭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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