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关键词:违约金、竞业限制约
——编者:郭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沪01民终xxx号
裁判日期:2017-9-27
【当事人基本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圣戈班高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案情概述】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上诉人圣戈班高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某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审第一、二项判决,改判无需支付任何款项。事实和理由:原审认定的两家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其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针对圣戈班高公司的上诉并辩称,不同意上诉请求,要求驳回上诉。
圣戈班高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第二项判决,改判赵某某支付违反竞业禁止的违约金人民币218,466元(以下币种相同)。事实和理由:保密协议系双方自愿签署,原审自由裁量违约金额有误。针对赵某某的上诉并辩称,不同意上诉请求,要求驳回上诉。
赵某某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赵某某无需返还圣戈班高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65,539.80元;2、赵某某无需支付圣戈班高公司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218,466元。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赵某某于2010年3月26日进入圣戈班高公司处工作,从事设计部亚洲密封件设计工程经理岗位。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6年2月18日,赵某某因个人原因向圣戈班高公司书面提出辞职申请,赵某某最后工作至2016年3月17日。赵某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6,411元。圣戈班高公司已支付赵某某2016年3月18日至2016年9月17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65,539.80元。
2016年3月1日,双方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员工在任何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经营或参与经营、加入与公司生产、研发同类标的物或经营同类业务、具有现实或潜在存在商业竞争的竞争企业,否则,员工因上述行为的一切获利统归公司所有。鉴于员工在任职期间获取或接触的商业秘密对公司在行业内竞争中的重要价值,双方约定:无论何种原因,员工在同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4个月内不得受雇于生产、研发同类标的物、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现实或潜在商业竞争的竞争企业……员工不得在约定的限制期间内间接服务于与公司有竞争业务的企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员工被竞业限制的自然月份X员工于公司解除或终止雇佣关系前12个月平均收入X30%……自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按照每月标准,公司先行支付6个月竞业限制期限的补偿金给员工;以后每满6个月公司将支付一次6个月竞业限制期间的补偿金,员工则须在每满5个月时向公司提供一次就业状况的书面依据……员工在离职后发生违反竞业限制行为的,公司将采取必要的司法强制措施,并将员工和雇佣员工的法人或企业作为起诉对象,且公司将主张:根据本协议中的约定要求员工返还相应的竞业限制补偿;根据本协议中的约定要求员工承担相应的过失、过错行为所导致的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为员工6个月的违约行为发生当月的税前月工资……”。
2016年11月15日,圣戈班高公司就本案讼争等事宜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同年12月13日作出闵劳人仲(2016)办字第7007号裁决书,裁决赵某某返还圣戈班高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65,539.80元、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218,466元,赵某某按照保密协议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赵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另查明,赵某某于2016年3月21日进入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业务开发经理,税前月工资为45,434.20元。
原审法院认为,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明确约定,无论何种原因,员工在同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4个月内不得受雇于生产、研发同类标的物、经营同类业务且有显示或潜在商业竞争的竞争企业。现圣戈班高公司自赵某某处离职后,进入了A公司工作,A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了设计、装配以及检测机械密封装置;工业盘根垫片的生产和加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机械密封、工业盘根垫片、液压气动密封、化学涂层涂料、工业清洗润滑产品的批发。而赵某某在圣戈班高公司处工作期间,从事设计部亚洲密封件设计工程经理岗位,其亦曾于SES弹簧蓄能密封圈产品的设计图纸上签字。因此,圣戈班高公司与A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赵某某自圣戈班高公司处辞职后,进入A公司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双方之间的保密协议。保密协议还约定,违反上述竞业限制义务的,根据本协议中的约定要求员工返还相应的竞业限制补偿;根据本协议中的约定要求员工承担相应的过失、过错行为所导致的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为员工6个月的违约行为发生当月的税前月工资,故赵某某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返还圣戈班高公司竞业限制补偿,并支付圣戈班高公司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现双方于2016年3月17日解除劳动合同,赵某某于当月21日就职于A公司,故圣戈班高公司要求赵某某全额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请求,难以悉数支持。现赵某某主张保密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显示公平,故原审对违约金的金额作出适当调整,并酌定赵某某应支付圣戈班高公司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180,000元。赵某某还应按照保密协议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审法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判决:一、赵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圣戈班高功能塑料(上海)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补偿65,037.58元;二、赵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圣戈班高功能塑料(上海)有限公司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180,000元;三、赵某某继续履行其与圣戈班高功能塑料(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日签订的《保密协议》。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赵某某负担。
本院在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原审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首先,赵某某、圣戈班高公司在二审期间未提供新证据,佐证其上诉主张。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现赵某某自圣戈班高公司处离职后,进入了A公司工作,A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了设计、装配以及检测机械密封装置等项目。而赵某某在圣戈班高公司处工作期间,从事设计部亚洲密封件设计工程经理岗位,其亦曾于SES弹簧蓄能密封圈产品的设计图纸上签字。因此,应当认定圣戈班高公司与A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赵某某自圣戈班高公司处辞职后,进入A公司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双方之间的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应返还相应的竞业限制补偿;根据该协议中的约定要求员工承担相应的过失、过错行为所导致的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为员工6个月的违约行为发生当月的税前月工资,故赵某某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返还圣戈班高公司竞业限制补偿,并支付圣戈班高公司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现双方于2016年3月17日解除劳动合同,赵某某于当月21日就职于A公司,故圣戈班高公司要求赵某某全额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请求,难以悉数支持。现赵某某主张保密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显示公平,故原审对违约金的金额作出适当调整并予以酌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赵某某、圣戈班高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赵某某、圣戈班高功能塑料(上海)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毛海波
审判员 李伟林
审判员 顾慧萍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