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303执1084号
申请执行人:董某某
被执行人:洛阳市某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董某某与洛阳市某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竞业限制押金、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中,经查,洛阳市西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西劳人仲案字[2016]第32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洛阳市某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洛阳市某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998元及相关利息,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龙章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常振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