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的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法院不予处理。
摘要:
诉讼请求的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法院不予处理。
关键词:
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编者:廖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7)粤0304民初xxx号
裁判日期:2017-7-26
【当事人基本信息】
原告M公司。
被告廖某。
【案情概述】
上列原告诉被告追索竞业限制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入职时间:2010年6月29日。
二、工作岗位:竞价推广。
三、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已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的期限为2016年6月29日至2018年6月28日。
四、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情况:双方于2017年2月17日签订了《商业秘密保密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在甲方(即原告)从业期间不得组织、计划组织以及参加任何与公司相竞争的企业或活动;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劝诱、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内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开甲方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后1年内,不得组建、参与或就业于与甲方(赴美生子行业)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单位”。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无需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被告对此不予认可。2017年6月22日,原告在本案庭审时当庭向被告提出了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五、离职前的12个月月平均工资:实发工资6500元。
六、离职时间:2017年2月17日。
七、竞业限制补偿金:因双方签订的上述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具体的补偿标准,被告在仲裁阶段请求按照月工资6500元的50%即3250元的标准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未超过法定标准,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在2017年2月18日至2017年4月7日期间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依法应向被告支付2017年2月18日至2017年4月7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5043.11元(3250÷21.75×7+3250+3250÷21.75×5)。原告诉请无需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八、仲裁案号:深福劳人仲案[2017]269号。
九、仲裁请求:原告支付2017年2月17日至2018年2月16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78000元。
十、仲裁结果:1、原告向被告支付2017年2月17日至2017年4月7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5192.53元;2、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一、诉讼请求:1、原告无须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5192.53元;2、裁决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商业秘密保密协议》无效。
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因原告诉讼请求的第2项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故本院不予处理。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09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判决】
一、原告M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廖某支付2017年2月18日至2017年4月7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5043.11元;
二、驳回原告M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刘敏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卢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