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603民初3079号
原告四川得月科技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东海路西段29号。
法定代表人钟颖。
被告杨子超。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得月科技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子超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得月科技种业有限公司以先行劳动仲裁为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得月科技种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得月科技种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征收诉讼费10元,由原告四川得月科技种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晓春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佳琳
书记员郝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