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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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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纠纷属于劳动争议项下的子案由,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未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违反劳动争议案件先仲裁后法院审理的原则。

竞业限制纠纷属于劳动争议项下的子案由,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未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违反劳动争议案件先仲裁后法院审理的原则。

 

摘要:
竞业限制纠纷属于劳动争议项下的子案由,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未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违反劳动争议案件先仲裁后法院审理的原则。

关键词:
前置程序

——编者:廖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102民初xxx号
裁判日期:2017-6-16

【当事人基本信息】

原告:M公司。

被告:何某

 

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M公司诉被告何某竞业限制纠纷一案。

原告M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6日,原告M公司与被告何某签订编号为(人)合字[2015]第007号《劳动合同书》。2015年5月9日,原被告双方再次签订了一份《商业保密协议书》,上述两份合同对原被告双方的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竞业限制要求、违约情形、法律责任等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合法、合理、详细约定。其中,《劳动合同》8.1.3和8.1.5规定: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或者乙方擅自离岗,连续旷工超过三个月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积累旷工超过五个工作日的,视为自动离职。但是,被告从2016.5月份起,在未与原告办理离职手续且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与同区域的竞争性企业福建中防联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且在上班期间流窜至新的用人单位从事业编制执行方案等有可能严重损害原告利益的竞业限制性行为。在有关人员向原告反映了被告的上述违约行为后,原告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找被告进行谈话,在双方沟通过程中,被告表现出来的态度恶劣,无法充分认识到自己同一时间段与不同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将给原告带来的损害,更无法意识自己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双方聘用初期所签订的《商业保密协议书》中关于竞业限制条款中相关约定。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被告作为自己曾经员工,在出现违法违约行为时依旧无法用端正的态度来寻求化解纠纷的方式,原告也就无需给予其悔改机会。现在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能依据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商业保密协议书》的相关约定和我国《劳动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维护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裁判。

经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未有向相关劳动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材料。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00000元,并在诉状中自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系劳动关系。但竞业限制纠纷属于劳动争议项下的子案由,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未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违反劳动争议案件先仲裁后法院审理的原则。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项、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M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昌杰

人民陪审员  林建勇

人民陪审员  李晓玲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施倩莹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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