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协议中的约定要求员工承担相应的过失、过错行为所导致的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为员工6个月的违约行为发生当月的税前月工资,故员工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返还公司竞业限制补偿,并支付公司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
关键词:竞业限制,违约金
——编者:郭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沪0112民初xxx号
裁判日期:2017-5-17
【当事人基本信息】
原告:赵某某,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圣戈班高功能塑料(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
【案情概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圣戈班高功能塑料(上海)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无需返还被告竞业限制补偿金人民币(币种下同)65,539.80元;2、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218,466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3月1日签订保密协议,对竞业限制作出约定,但双方未在该保密协议中明确约定竞业限制范围、地域等内容。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从被告处离职,2016年3月21日进入案外人赤某某(宁波)密封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某某公司)工作,主要负责开发赤某某公司的市场。而被告与赤某某公司完全生产的是不同的产品,这些产品之间根本不构成替代或竞争关系。同时,原告或赤某某公司既不研发、设计、生产,也不经营与被告有竞争关系的任何产品,故原告根本无任何违约行为,不构成违约。其次,原告没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故意。故原告既不应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亦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且违约金的金额是显失公平的。故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圣戈班高功能塑料(上海)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原系被告的高层管理人员,其离职后,进入与被告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就职,违法了竞业限制和诚信义务,故其应当按照保密协议的约定返还被告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被告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此外,由于原告未就仲裁裁决的其按照保密协议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向法院提起诉讼,故该裁决已经生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0年3月26日进入被告处工作,从事设计部亚洲密封件设计工程经理岗位。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6年2月18日,原告因个人原因向被告书面提出辞职申请,原告最后工作至2016年3月17日。原告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6,411元。被告已支付原告2016年3月18日至2016年9月17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65,539.80元。
2016年3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员工在任何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经营或参与经营、加入与公司生产、研发同类标的物或经营同类业务、具有现实或潜在存在商业竞争的竞争企业,否则,员工因上述行为的一切获利统归公司所有。鉴于员工在任职期间获取或接触的商业秘密对公司在行业内竞争中的重要价值,双方约定:无论何种原因,员工在同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4个月内不得受雇于生产、研发同类标的物、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现实或潜在商业竞争的竞争企业……员工不得在约定的限制期间内间接服务于与公司有竞争业务的企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员工被竞业限制的自然月份*员工于公司解除或终止雇佣关系前12个月平均收入*30%……自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按照每月标准,公司先行支付6个月竞业限制期限的补偿金给员工;以后每满6个月公司将支付一次6个月竞业限制期间的补偿金,员工则须在每满5个月时向公司提供一次就业状况的书面依据……员工在离职后发生违反竞业限制行为的,公司将采取必要的司法强制措施,并将员工和雇佣员工的法人或企业作为起诉对象,且公司将主张:根据本协议中的约定要求员工返还相应的竞业限制补偿;根据本协议中的约定要求员工承担相应的过失、过错行为所导致的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为员工6个月的违约行为发生当月的税前月工资……”
2016年11月15日,被告就本案讼争等事宜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同年12月13日作出闵劳人仲(2016)办字第7007号裁决书,裁决原告返还被告竞业限制补偿金65,539.80元、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218,466元,原告按照保密协议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进入赤某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业务开发经理,税前月工资为45,434.20元。
庭审中,被告提供:1、赤某某公司及被告的企业信息,显示赤某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了设计、装配以及检测机械密封装置;工业盘根垫片的生产和加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机械密封、工业盘根垫片、液压气动密封、化学涂层涂料、工业清洗润滑产品的批发,证明原告目前就职的赤某某公司与被告之间存在产品竞争关系;2、2016年9月27日赤某某公司陈磊回复案外人基伊埃工程技术公司陈刚的电子邮件,证明赤某某公司的SES弹簧蓄能密封圈产品与圣戈班的Omniseal(SES)产品是同类产品,具有竞争关系,邮件附件中的产品手册中列举的相关产品100-600系列与被告的产品几乎完全相同,赤某某公司的网址为www.chesterton.com,A.W.Chesterton和赤某某公司是关联公司,产品和官方网址完全一致;3、被告及赤某某公司官网信息及翻译件、被告SES弹簧蓄能密封圈产品手册和旋转轴封产品手册、赤某某公司SES弹簧蓄能密封圈产品手册及翻译件,证明被告与原告目前就职的赤某某公司均生产、研发SES弹簧蓄能密封圈产品,官网中对该产品的应用和介绍几乎完全相同,生产的SES产品在技术工艺、设计工艺、原材料、应用市场等完全一致,是同一产品,完全可以替代使用,两家公司系竞争性企业;4、原告的SES设计图纸及签字,证明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时设计的SES产品,原告明确知晓产品的设计理念、原材料使用、技术应用、报价、市场,即原告知晓被告的技术核心和客户资源等商业秘密。原告对上述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无法证明两家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对证据2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邮件没有经过公证,且对该邮件获取的合法性存疑,从内容看,陈磊只是发了一个广告介绍,即使邮件真实也无法证明赤某某公司在生产和销售SES产品;对证据3中赤某某公司SES弹簧蓄能密封圈产品手册及翻译件真实性无法核实,对其余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无法证明两家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圣戈班集团以及赤某某集团下均有多家公司,被告无法证明相应产品即由被告及赤某某公司生产。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
以上事实,由仲裁裁决书、保密协议等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明确约定,无论何种原因,员工在同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4个月内不得受雇于生产、研发同类标的物、经营同类业务且有显示或潜在商业竞争的竞争企业。现被告自原告处离职后,进入了赤某某公司工作,赤某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了设计、装配以及检测机械密封装置;工业盘根垫片的生产和加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机械密封、工业盘根垫片、液压气动密封、化学涂层涂料、工业清洗润滑产品的批发。而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从事设计部亚洲密封件设计工程经理岗位,其亦曾于SES弹簧蓄能密封圈产品的设计图纸上签字。因此,被告与赤某某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原告自被告处辞职后,进入赤某某公司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原、被告之间的保密协议。保密协议还约定,违反上述竞业限制义务的,根据本协议中的约定要求员工返还相应的竞业限制补偿;根据本协议中的约定要求员工承担相应的过失、过错行为所导致的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为员工6个月的违约行为发生当月的税前月工资,故原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返还被告竞业限制补偿,并支付被告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现原、被告于2016年3月17日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于当月21日就职于赤某某公司,故被告要求原告全额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请求,难以悉数支持。现原告主张保密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显示公平,故本院对违约金的金额作出适当调整,并酌定原告应支付被告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180,000元。原告还应按照保密协议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判决】
一、原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圣戈班高功能塑料(上海)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补偿65,037.58元;
二、原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圣戈班高功能塑料(上海)有限公司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180,000元;
三、原告赵某某继续履行其与被告圣戈班高功能塑料(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日签订的《保密协议》。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顾洪磊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钱明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