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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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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裁判规则: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关键词:竞业限制 经济补偿金 竞业限制违约金
编者:小庆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沪0115民初xxx号
原告:赵某某,女,1983年3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当事人基本信息】:
被告:M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乳山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刘骊,总经理。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M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婷和被告M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英、丛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不需支付被告竞业限制违约金人民币74,88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期限为2013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长期安排原告超时加班,且未支付加班工资。原告被迫于2015年9月22日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从事客服工作,工作岗位为呼叫中心培训师,不属于能够接触并获悉被告系统技术秘密的人员。被告利用用人单位的优势地位,与原告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其中违约金的金额高达10万元。仲裁委员会裁定原告承担高额违约金,显失公平。原告因此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支付被告竞业限制违约金,如需支付的,请求降低违约金的金额。
被告M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签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了违约责任。原告以个人原因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后,进入与被告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原告应当支付被告违约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原告赵某某提供如下证据:1、2015年度上海市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参保个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表,证明原告就职于被告期间,被告系按照3,000元标准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但双方确认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远高于3,000元,被告恶意降低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
2、裁决书,证明本案经过仲裁前置程序。
被告M公司提供如下证据: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证明原告离职后,被告及时书面通知原告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及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的关联性未予认可。因原告提供的证据1与本案争议无涉,本院采信被告的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赵某某原系被告M公司的员工。双方签有期限至2016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担任被告公司旗下“订餐小秘书”客服工作,每月平均工资6,240元。2013年7月30日双方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原告负有保密义务,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被告、被告的管理企业、任何与被告,或被告的关联企业签有保密协议的任何实体未经公开的书面或口头的商业信息、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以及财务信息等。2015年9月22日原告以“身体健康”为由提出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离职时,被告通过EMS快递方式原告发出《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原告的竞业限制义务自2015年9月22日开始生效,竞业限制的公司为餐饮行业的互联网公司,包括:1、“美味不用等”旗下公司;2、“大众点评”旗下相关公司等。2015年12月1日原告与案外人宏治企业管理顾问(上海)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16年2月起原告由该公司派遣至上海普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手机排队点菜APP“美味不用等”呼叫中心工作。2016年5月3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被告提出的仲裁申请,被告要求支付违约金100,000元。2016年12月16日该委作出裁决,原告应支付被告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74,880元。
另查明,被告还与原告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原告在被告处劳动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之日起24个月;竞业限制期限内,原告不得有下列行为:1、到与被告或被告关联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任何第三方工作或拥有利益;……3、擅自使用、泄露或公开被告的技术、商业秘密;4、为与被告的产品、市场或服务方面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或者在这种企业、机构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虽然不担任职务,但为前述单位提供指导、咨询、协助或拥有利益。协议还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被告每月应按照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向原告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原告如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当向被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10万元。
2015年10月至12月、2016年3月和4月被告按月支付原告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1,872.97元。
审理中,被告同意原告提出降低违约金的请求,表示调整违约金调整幅度在10%(含10%)以内。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原告与被告签有《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原告应当遵守上述协议的约定,不在与被告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任何公司、法人或其他实体内担任任何职务。但原告在辞职后的竞业限制期内,进入与被告有竞争关系的“美味不用等”相关企业工作,显然已经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不予支付被告竞业限制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无正当理由,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同意原告提出的调整违约金金额的意见,本院自可准许。本院酌情在裁决书裁定的违约金金额中调整减低其中的10%,原告需支付被告违约金为67,39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判决】:
原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M公司违约金67,392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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