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002民初5180号
原告:许昌市魏都区SHOW计划流行音乐培训基地,住所地:许昌市鼎鑫商务广场A座14楼。
负责人李丽佳子,该基地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远兵,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军艳,男,汉族,1992年4月14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宾,许昌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方家恒,男。住许昌市魏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市魏都区SHOW计划流行音乐培训基地诉被告邵军艳、第三人方家恒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昌市魏都区SHOW计划流行音乐培训基地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邵军艳、第三人方家恒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昌市魏都区SHOW计划流行音乐培训基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昌市魏都区SHOW计划流行音乐培训基地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许昌市魏都区SHOW计划流行音乐培训基地负担。
审 判 长 菅卫华
人民陪审员 彭拥军
人民陪审员 刘 华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尹一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