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劳动者在与原用人单位属于同行业的公司从事相关作业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双方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
关键词:竞业限制 违约金 同行业
编者:小庆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黑民xxx初xxx号xxx
裁判日期:2017-2-10
裁判日期:2017-2-10
【当事人基本信息】
【案情概述】
原告(被告):xxxx公司)与赵某竞业限制纠纷两案,因双方均不服哈尔滨市松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哈松劳人仲字〔2016〕第4号仲裁裁决,先后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将两案合并审理,即将〔2016〕黑0109民初xxx号原告赵某与被告xxxx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合并至〔2016〕黑0109民初xxx号原告xxxx公司与被告赵某竞业限制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互为原、被告,于2016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峰、赵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薇、李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太阳大道3号。
被告(原告):赵某,男,1982年4月9日生,哈尔滨北方锅炉安装有限公司员工,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示范新区16栋3单元204室。
哈尔滨xxxx极地公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与赵某竞业限制纠纷两案,因双方均不服哈尔滨市松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哈松劳人仲字〔2016〕第4号仲裁裁决,先后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将两案合并审理,即将〔2016〕黑0109民初xxx号原告赵某与被告xxxx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合并至〔2016〕黑0109民初xxx号原告xxxx公司与被告赵某竞业限制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互为原、被告,于2016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峰、赵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薇、李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x公司诉称,原告是以极地海洋动物表演及生物展示为主营业务的旅游景区,掌握动物驯养技术在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赵某自2005年7月开始到xxxx公司从事驯养师工作,主要负责动物的饲养、企鹅的孵化,成为xxxx公园掌握企鹅孵化技术的技术人员之一。全国对企鹅的孵化技术只有哈尔滨有。2013年1月6日,双方签订为定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11月12日、2014年11月16日双方分别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赵某在任职期内以及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在与xxxx公司属于同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进行任何方式的服务及任职。如有违约应向xxxx公司支付违约金十万元。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工资内容要比没有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多保密费及竞业限制费,但不同部门和不同岗位有不同的工资薪酬制度。保密费及竞业限制费从工资总额上无法判断,只能据岗位工资薪酬制度进行区分。2015年7月15日,赵某申请离职,并承诺能够严格履行与xxxx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2015年8月,xxxx公司得知赵某在与xxxx公司属于同行业的杭州海洋公园工作。2015年10月29日,xxxx公司的工作人员到杭州极地馆了解到赵某已在该极地馆工作的违约事实,并获得相关证据。xxxx公司向哈尔滨市松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哈松劳人仲字〔2016〕第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双方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但未支持xxxx公司要求赵某支付十万元竞业违约金的请求。xxxx公司认为赵某为规避责任,采取与哈尔滨北方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锅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补交社保等行为。xxxx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请求法院判决赵某履行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并向xxxx公司支付违约金十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赵某承担。
被告赵某辩称,不同意xxxx公司诉讼请求,请法院予以驳回。赵某、xxxx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1、违背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不是赵某真实意思体现,是xxxx公司单方拟定,不具法律效力;2、该协议因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而无效;3、该协议未经民主程序,对劳动者无约束力。4、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工资与未签署的工资总额无差别。按xxxx公司的工资统计表显示,赵某每月保密费为220元、竞业补偿金为1980元,如xxxx公司履行签署竞业限制协议,赵某的工资应比签订协议之前增加2200元,但赵某的工资并无变化。xxxx公司仅是将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工资中的技术等级工资变为保密费和竞业限制补偿金,仅是以文字的游戏纸面上约定了给付,实际并未履行。赵某离职后于2015年9月进入北方锅炉公司任职,试用期满后于2015年10月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备案。2015年12月17日,北方锅炉公司为赵某交纳了社会保险,赵某于2016年1月补交了从xxxx公司离职到新单位期间所欠的社保。赵某收到xxxx公司仲裁申请的时间是2016年1月20日,时间上有巧合,但赵某不存在在同行业任职的情况。2015年10月20日左右,赵某在北方锅炉公司休假期间得到杭州海洋公园经理邀请,让赵某去参观。赵某在杭州海洋公园逗留十天左右回哈。当时赵某进到工作区参观,正常情况下游客是不可进到工作区的。赵某考虑到动物的饲养、安全以及生活环境,按经理要求换上衣服进到工作区。赵某是去杭州旅游并非工作。
原告赵某诉称,原告于2005年7月入职xxxx公司,工作岗位为动物驯养师,工资收入基本与哈尔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持平。2014年11月,xxxx公司人事部突然要求包括赵某在内的四十多名员工签署一份竞业限制协议并要求员工迅速浏览后签字收回,不给签署人考虑、提出异议的机会。赵某考虑如果不签有失业的风险,只好违心签字。由于赵某签字时有迟疑表现,xxxx公司将赵某从企鹅组调到海洋组。2015年7月15日,赵某由于身体不适辞职,后xxxx公司提起劳动仲裁。现赵某对该仲裁裁决不服,故向法院起诉。赵某不同意继续履行2014年11月16日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因为赵某认为该协议无效。赵某要求法院判决驳回xxxx公司要求赵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请求,并要求本案诉讼费由xxxx公司承担。
被告xxxx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1、赵某关于签订过程是虚构杜撰的。早在2012年11月12日双方就曾经签署了《系统维护部驯养师保密、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也约定了赵某负有的禁止竞业义务。2014年11月16日,双方重新签署的竞业协议是对原协议的修改,不存在违背自愿原则、乘人之危的情形。2、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无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赵某主张要经民主程序无法律依据。3、2015年8月,xxxx公司通过杭州海洋馆的一个网络宣传图片得知赵某在杭州海洋公园。随后xxxx公司多次与赵某取得联系,赵某否认在杭州海洋公园工作。2015年10月28日,xxxx公司派去杭州海洋馆的工作人员看到赵某。第二天,xxxx公司通过录像方式固定了证据。赵某称2015年10月20日左右去杭州旅游,而其与北方锅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5年10月26日,赵某既去杭州又在哈尔滨签订劳动合同相矛盾。赵某签订合同、缴纳保险是为规避责任而采取的一种做法,其行为已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
xxxx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院举示以下证据:
证据A1.劳动合同书,证明2013年1月30日xxxx公司与赵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三年,赵某月工资1200元;
证据A2.竞业限制协议两份,证明赵某先后于2012年11月12日、2014年11月16日两次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1、赵某在任职期间以及离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与和xxxx公司属同行业的、有市场竞争关系的、有业务往来或相关联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合作关系或为其提供任何方式的服务及任职,否则应向xxxx公司支付10万元违约金;2、协议确定赵某在工作期间,xxxx公司支付其各项薪资报酬包含保密费、竞业限制补偿费,不再另行支付。赵某称2014年11月突然签署竞业协议不属实;
证据A3.离职申请,证明2015年7月8日,赵某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
证据A4.离职审批交接清单、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企业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证明赵某于2015年7月15日与xxxx公司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至2017年7月15日赵某负有履行保密及竞业限制的义务;
证据A5.离职承诺书,证明赵某在离职时签订了离职承诺书,承诺保守公司机密,不以任何形式、理由向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公司相关资料和数据;严格遵守《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事项,不欺骗、不瞒报就业情况,赵某答辩称不知道竞业限制协议与事实不符;
证据A6.光盘1张(播放)、照片6张及杭州极地海洋公园门票,证明xxxx公司工作人员分别于2015年10月29、30日以普通游客身份进入杭州极地海洋公园通过现场拍录拍照录像方式获得赵某在杭州极地海洋公园工作的事实,赵某违反与xxxx公司所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和离职承诺,应向xxxx公司支付违约金十万元;
证据A7.xxxx公司技术类员工薪酬制度,证明2013年9月1日,xxxx公司公司修改了技术类员工的薪酬制度,薪资标准调整为基本工资1800元,技术类岗位依据《保密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给予该岗位人员保密费、竞业限制补偿金;
证据A8.赵某于2014年11月起的薪酬发放统计表,证明赵某在职期间的工资薪酬中含有竞业限制补偿费、保密费,xxxx公司已履行了《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给予赵某竞业限制补偿费、保密费的给付义务;
证据A9.劳动仲裁裁决书一份,证明本案原告已履行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
赵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院举示以下证据:
证据B1.仲裁裁决书,证明原告起诉的法律依据;
证据B2.赵某在xxxx公司工作期间工资银行流水及赵某2014年7月至2015年8月工资统计表,证明1、赵某作为要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在xxxx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与哈尔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本持平。如果赵某的工资收入中有55%的比例为竞业限制补偿金和保密费,赵某的工资收入只有社平工资的45%,与常理相悖;2、赵某被迫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后工资总额并无增长,xxxx公司未履行也不想履行给付补偿金的义务;3、xxxx公司未履行给付赵某补偿金的义务,也无权要求赵某履行竞业限制;
证据B3.劳动合同书及社保缴费明细,证明赵某从xxxx公司离职后从2015年10月23日至今就业于北方锅炉公司,xxxx公司主张赵某“违约”无事实依据,养老保险缴费流水包括在xxxx公司和北方锅炉公司缴纳社保情况。从业人员增减表中能体现出北方锅炉公司是从2015年12月办理,于2016年1月缴纳。2015年8月到2015年12月的费用是赵某个人承担的;
证据B4.xxxx公司仲裁时提交的机密文件(即xxxx公司的证据A7、A8),证明xxxx公司为达到仲裁目的,伪造、虚拟了所谓的工资构成机密文件,以证明自己已履行了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该文件未经任何职工的签字认可,也从未向任何职工公示,对赵某等劳动者不具有法律效力,且其中的内容显示员工工资构成中有55%的比例是补偿金和保密费,与常理不符,恰证明xxxx公司有不想支付补偿金而只享受劳动者竞业限制利益的主观恶意,更进一步揭示了xxxx公司利用其管理地位让赵某等劳动者签署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协议获取非法利益使用的卑劣手段,也印证了竞业限制协议违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而无效。
赵某对xxxx公司证据A1真实性无异议,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为基本工资,赵某每月获得工资4000左右;对证据A2中2012年11月12日的协议无印象,但xxxx公司经常要求员工签订类似协议(如承诺书、保证书)。对该两份协议真实性无异议,签字是真实的,但对合法性有异议,认为该协议无效,不存在违约责任。因为1、该协议是xxxx公司利用其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劳动者实施管理的强势地位,乘劳动者惧怕突然失去生活来源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变更劳动合同而签署的。假使2012年的协议是真实的,但2014年又签订一份,2012年的协议就应为无效;2、在该协议中xxxx公司免除了自己应支付补偿金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公平就业的权利,协议第五条仅规定“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支付乙方的各项薪资报酬包含保密费、竞业限制补偿费,不再另行支付”,这是xxxx公司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强势地位欺压劳动者玩弄的文字游戏,事实上赵某在xxxx公司工作期间所领取的薪资报酬并未因签署竞业限制协议而增加,xxxx公司也没有客观真实的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义务。xxxx公司实际并未履行给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劳动者也就不再有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3、违背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关于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制度或重大事项应经民主程序讨论协商等强制性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该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对证据A3、A4、A9无异议;对证据A5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当时赵某如不签署协议书,就不给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接手续;对证据A6光盘和图片中有赵某影像的视频和照片均无异议,但不能证明拍摄于杭州海洋公园,更不能证明赵某就在该海洋公园工作。公园门票与本案无关联性,且视频拍摄不连贯,不知道拍摄的地点;对证据A7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问题有异议,该份证据恰好证明赵某的证据B4要证明的问题,该份证据是在仲裁开庭时候见到的,如果该份是真实的阳光的,不该列为绝密文件,且上面应该有劳动者签字;对证据A8的质证意见同证据7,此外根据该统计表显示赵某在xxxx公司工作期间,作为所谓的掌握了企鹅孵化尖端技术的人员之一,其每月薪酬和劳动付出的所得仅为2400元左右,因为该统计表中有2200元竞业补偿金和保密费,与常识不符。恰证明xxxx公司没有给付过保密费和竞业补偿金。
xxxx公司对赵某提出的证据B1真实性、证明问题均无异议,但认为赵某在仲裁庭审时确认2015年10月其在极地馆的照片来自于杭州海洋馆,而今天庭审反悔,应以赵某在仲裁庭审时的确认为准;对证据B2真实性无异议,只能证实赵某所获得的薪酬总额,不能和哈尔滨职工社平工资相比对,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当中约定了竞业限制补偿费和保密费的支付情况;对证据B3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劳动合同是赵某为规避责任,最起码也是为解决自己社保问题,而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能否认xxxx公司所提交的证据A6即赵某在杭州海洋馆工作的事实;对证据B4真实性无异议,在仲裁时,赵某当庭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且赵某也将该份证据作为其主张的证据使用,足以说明赵某对该份证据的内容是确认的。赵某所提到的证明内容是赵某自行推断的个人主观认识,工资薪酬制度是xxxx公司的商业秘密,是公司保密制度确立的商业惯例行为。
本院确认:xxxx公司提供的证据A1-A6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均予采信;证据A7、A8与赵某提供的证据B4为同一内容,均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赵某的月工资构成中竞业限制补偿金为1980元,故本院对此予以采信;证据A9及赵某提供的证据B1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但双方对其裁决结果均不予认可,故本院仅对其中查明的事实予以采信;赵某提供的证据B2、B3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均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赵某于2005年7月到xxxx公司从事驯养师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11月12日,赵某、xxxx公司签订《系统维护部驯养师保密、竞业限制协议》,双方对竞业限制内容、期限、工作期间竞业限制补偿费及违约金等加以约定;2014年11月16日,双方再次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将之前的《系统维护部驯养师保密、竞业限制协议》中的违约金由50000元提高至100000元,但双方仍对赵某离职后,xxxx公司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的问题未予以约定。2015年7月8日,赵某申请离职。2015年7月15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赵某承诺遵守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事项。2015年10月,赵某与北方锅炉公司签订自2015年9月23日至2018年9月22日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2015年10月29日、30日,赵某在与xxxx公司属于同行业的杭州极地海洋世界员工工作区域从事相关作业。xxxx公司向哈尔滨市松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下达哈松劳人仲字〔2016〕第4号裁裁决书,裁决赵某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对xxxx公司其他请求不予支持。赵某和xxxx公司先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将两案合并审理。
另查,xxxx公司在2013年9月1日的《薪酬制度—技术类》中规定了技术类岗位的基本工资、竞业限制补偿金及保密费等数额。2014年11月至2015年6月,赵某的工资统计表中体现其每月基本工资1800元、竞业限制补偿金1980元、保密费220元。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某、xxxx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赵某在与xxxx公司属于同行业的杭州极地海洋世界员工工作区域从事相关作业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双方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同时,xxxx公司应履行法定的给付赵某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根据双方签订的两份竞业限制协议,结合赵某与北方锅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及其仅在杭州极地海洋世界短期从事竞业限制行为等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赵某支付的违约金为60000元。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赵某的工资统计表中显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为1980元,此为xxxx公司在《薪酬制度—技术类》中确定的补偿数额,并已据此执行。xxxx公司应按此标准给付赵某离职后两年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47520元(1980元/月×24个月)。扣除此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后,赵某尚应给付xxxx公司违约金12480元(60000元-47520元),故本院对xxxx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对赵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
一、赵某给付哈尔滨xxxx极地公园有限公司违约金1248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哈尔滨xxxx极地公园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两案案件受理费各10元(双方均已预付)由赵某负担,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此款给付哈尔滨xxxx极地公园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旗
代理审判员 陈 钊
人民陪审员 姜莲莲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君璐